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在婚姻生活里,房產往往是夫妻共同財產的 “重頭戲”,而當再婚家庭遇上房產分割,情況更是復雜多變。今天這起案例,就上演了一場圍繞千萬房產展開的激烈爭奪戰,再婚夫妻、繼子三方各執一詞,背后究竟藏著怎樣的故事?咱們一探究竟!
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訴求
原告林曉向法院提出兩項訴求:1. 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區的一號房屋,判令房屋歸自己單獨所有,被告陳宇、陳浩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自己向被告陳宇支付房屋折價款;2. 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被告共同承擔。
(二)原告事實理由
林曉與陳宇系再婚夫妻,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登記結婚。陳浩是陳宇與前妻生育的兒子。2009 年 3 月,陳宇用夫妻共同收入購置了一號房屋,房屋面積 211.72 平方米,總價 1609072 元(首付 509072 元,按揭貸款 110 萬元)。此后,房屋的按揭還款、裝修、車位租賃、物業、供暖等費用也都來自夫妻共同收入,所以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2009 年 3 月 26 日和 30 日,陳宇在林曉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陳浩簽訂兩份《共有協議》,約定陳浩占房屋 99% 份額,陳宇占 1% 份額,還據此辦理了房屋登記。2019 年 4 月 18 日,林曉就這兩份《共有協議》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訴訟,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檢察監督程序,最終法院認定協議無效。如今,林曉與陳宇已離婚,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基礎不復存在,林曉認為陳宇擅自處分財產是惡意轉移,應當少分或不分,因此起訴要求分割房屋。
(三)被告答辯
被告陳浩辯稱:1. 自己依據與甲公司簽訂的《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等文件,依法取得一號房屋 99% 份額的所有權,這是個人財產,并非林曉和陳宇的夫妻共同財產;2. 林曉自合同簽訂時就知道自己擁有房屋份額,多年未提異議,現在起訴已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其訴求。
被告陳宇則表示:1. 同意陳浩的意見;2. 房屋房款都是自己婚前個人存款支付,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3. 按揭貸款及還款是因為自己和陳浩決定購房,且部分理財未到期,與林曉無關,林曉的說法與常理不符,請求駁回其全部訴求。
(四)法院認定事實
林曉與陳宇曾是夫妻,于 2008 年結婚,2023年調解離婚。2008 年 3 月 30 日,二人簽訂《婚前約定》,對部分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2009 年 3 月,陳宇、陳浩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隨后辦理貸款、簽訂共有協議、完成房屋登記,房屋登記為陳浩占 99% 份額,陳宇占 1% 份額。
2019 年,林曉起訴確認兩份《共有協議》無效,經過多輪訴訟,法院最終認定協議無效。在購房款來源方面,定金 2 萬元由林曉交納,陳宇主張是其婚前存款但無證據;首付款、部分貸款還款等,陳宇也未能充分證明資金來源于婚前個人財產;陳宇理財所得收益及部分還款金額,林曉與陳宇對資金性質存在爭議,但陳宇均無法充分舉證。此外,陳浩表示購房時自己在部隊服役,不在現場,陳宇主張自己出資部分歸陳浩所有。庭審中,三方同意一號房屋現價值 850 萬元。
二、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林曉與陳宇的夫妻共同財產?
陳宇、陳浩簽訂的《共有協議》被認定無效后,房屋應如何分割?
林曉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財產性質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等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一般不轉化為共同財產。本案中,陳宇雖主張購房款源于婚前個人財產,但對定金、首付款、多筆貸款還款等關鍵部分,均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資金來源。而且,陳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理財所得收益,依法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相應購房支出也應屬于夫妻共同份額。所以,除陳宇能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的部分外,其余購房資金對應的房屋份額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房屋分割依據
既然房屋部分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林曉與陳宇已離婚,共有基礎喪失,林曉有權要求分割。法院綜合考慮房屋登記情況、購房款出資等因素,認為房屋歸陳浩、陳宇所有,由二人向林曉支付折價款更為合理。通過計算,確定了具體折價款金額。
(三)訴訟時效判定
陳浩提出林曉起訴超時效,但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且房屋分割是在離婚后,基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訴求,林曉的起訴并未超過時效。
四、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曉要求分割房屋的訴求合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1. 一號房屋歸被告陳浩、陳宇所有,二人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林曉支付折價款 2174444.50 元;2. 駁回林曉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一)婚前婚后財產約定要明確
再婚家庭財產關系更復雜,婚前最好簽訂詳細財產協議,明確婚前、婚后財產歸屬,避免日后糾紛。像本案中,雖有婚前約定,但對購房等關鍵財產未明確,導致爭議。
(二)財產處置需謹慎
夫妻一方處置大額共同財產,需經另一方同意。私自處分不僅可能侵犯對方權益,還可能面臨協議無效的風險。如陳宇未經林曉同意與陳浩簽訂共有協議,最終被認定無效。
(三)證據留存是維權關鍵
涉及財產糾紛,證據至關重要。無論是出資憑證、合同文件,還是溝通記錄,都要妥善保存。本案中,陳宇因無法提供購房款來源證據,導致主張不被認可。
(四)及時維護自身權益
發現財產權益受侵害,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切勿因拖延錯過最佳維權時機。林曉在發現問題后及時起訴,最終通過多輪訴訟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這起再婚家庭房產糾紛,給大家敲響了警鐘。在婚姻生活中,處理財產問題一定要多留個心眼。如果你也有類似困擾,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