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在農村地區,分家析產是家庭關系中的重要事務,卻也可能因財產分配問題引發爭議。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一起兄弟間的老宅權屬糾紛案件引發關注:原告主張依據分家協議取得房屋所有權,被告卻以協議無效為由抗辯。這場持續二十年的紛爭,最終如何塵埃落定?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國,北京市順義區某村村民,農業戶口
被告:王建軍(王建國兄長)、王建民(王建國弟弟)
關鍵關系:三兄弟因 1983 年分家時分配的老宅權屬問題對簿公堂
(二)案件背景
王建國系順義區某村村民,1983 年左右,其母周秀英主持分家,將村內三處宅院分給三個兒子:
長子王建軍分得村西宅院(一號宅院)
次子王建國分得村東后所宅院(二號宅院)
三子王建民分得村東前所宅院(三號宅院)2003 年,三兄弟簽訂書面分家字據,再次確認上述分配方案,并由母親周秀英及兩位家族長輩見證。此后,王建國在分得的二號宅院南側增建房屋,而王建民因長期在城里工作,于 2004 年將分得的三號宅院出售給王建軍。
2023 年,王建民以 “分家協議無效” 為由,要求收回三號宅院,引發糾紛。王建國認為,分家協議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多年,訴請法院確認二號宅院(含新建房屋)歸其所有。王建軍支持原告訴求,王建民則抗辯稱分家協議因未變更宅基地登記、母親未簽字而無效。
二、爭議焦點
2003 年分家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主張協議由母親主持、兄弟簽字確認,符合農村習俗;被告認為協議無母親簽字、未變更宅基地登記,應屬無效。
宅基地登記在被告名下,能否推翻分家協議的房屋分配?王建民名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否足以否定分家協議中對宅院的實際分配?
原告增建的房屋所有權歸誰?王建國出資增建的南北排正房及西廂房,是否因分家協議效力問題影響權屬認定?
三、案件分析
(一)分家協議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及農村習俗,分家協議是家庭成員對共有財產的處分約定,不以書面形式為生效要件,關鍵在于意思表示真實且實際履行。本案中:
形式合法性:2003 年分家字據有三兄弟簽字,由家族長輩見證,符合當地分家習慣;
履行情況:三兄弟按協議各自占有使用宅院超二十年,期間無爭議,應認定為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抗辯不成立:王建民稱 1992 年已有分家事實,但未提交證據,且宅基地登記僅為使用權登記,不直接等同于房屋所有權歸屬。
(二)宅基地登記與房屋所有權的區分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以登記為準,但地上房屋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分家協議可對房屋所有權進行分配。本案中:
王建民名下的宅基地證僅證明使用權歸屬,不能對抗分家協議中對房屋(含增建部分)的分配約定;
王建國作為村集體成員,出資增建房屋并實際居住,符合 “房地一體” 原則及農村房屋分配慣例。
(三)被告主張的無效理由不成立
母親未簽字問題:分家協議由兄弟自主簽訂,母親作為主持人無需簽字即可生效;
未變更登記問題:分家協議屬于家庭內部財產分配,不強制要求行政登記,實際履行行為優先于形式瑕疵。
四、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2003 年分家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農村習俗及法律規定,判決:位于順義區某村二號(對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編號)宅院內南排正房七間、北排正房七間、西廂房三間歸原告王建國所有。
五、案件啟示
(一)重視分家協議的書面化與見證
農村分家時,盡量簽訂書面協議,注明財產分配、見證人等信息,避免因形式瑕疵引發爭議。若未及時書面記錄,需保留長期履行的證據(如居住證明、出資證明)。
(二)區分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
宅基地登記僅代表使用權,地上房屋作為私有財產,可通過分家協議約定歸屬。非登記方需證明分家事實及實際履行情況。
(三)尊重農村習俗與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在處理農村分家糾紛時,會結合當地習慣判斷協議效力。已實際履行多年的分配方案,若無違法情形,應受法律保護,不得隨意反悔。
(四)增建房屋需保留出資證據
對房屋的擴建、翻建,需保留出資憑證(如施工合同、付款記錄),以證明對房屋的貢獻,避免權屬爭議。
這場兄弟間的老宅之爭,最終以 “分家協議有效” 定分止爭。它提醒我們:在農村財產分配中,書面協議與實際履行缺一不可,尊重傳統習俗的同時,更要善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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