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今天(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加強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在民事和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增強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防治觀念,及時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在刑事審判中,加強對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權益的保護,發現未成年人民事權利等受到侵害的,及時依法釋明維權路徑。據統計,目前,全國法院實行綜合審判的少年法庭有900余個,占少年法庭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
此次發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加強未成年人審判專業化建設,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為全方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加強審判專業化建設,強化系統思維,注重涉未成年人案件之間的內在關聯性,促進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職能協同增效。案例1中,由熟悉未成年人審判的法官組成審判團隊,一體推進犯罪懲治、探望權行使和撫養費執行等關聯案件,通過協同開展多項審判延伸工作,有效維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例5中,由同一合議庭審理兩件相互關聯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專業化審判提升審判質量和效率,積極促進矛盾糾紛實質化解,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是強化問題導向,推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落地落細。人民法院堅持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綜合審判改革,推動事后救濟保護向事中、事前預防治理轉變,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二次傷害。案例3中,人民法院未止步于對犯罪的懲治,而是針對案件反映出來的問題,有序開展“刑民”銜接,在刑事判決依法嚴懲犯罪的基礎上,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在相關民事審判中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并落實司法救助措施,積極開展心理疏導和幫扶工作,全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是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凝聚未成年人保護強大合力。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根據工作實際,深化與公安、檢察、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的聯動協同,凝聚工作合力,共同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案例2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攜手破解涉毒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缺失問題,向年幼的孩子傳遞新時代社會的關護,充分體現了多部門在維護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中的通力協作。案例4中,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民政局、衛健委等通過聯席會議、信息互通協同機制,及時化解未成年人的監護困境,有力維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加強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1:同一專業化審判團隊辦理涉未成年人關聯案件——李某故意傷害及相關探望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李某(男)與孫某(女)原系夫妻,后經訴訟離婚,人民法院判決兩名子女均由孫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因李某在判決生效后未及時履行給付義務,拖欠數月撫養費,孫某故拒絕李某探望兩名子女。后李某將孫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權。庭審期間,雙方因子女撫養、探望及離婚判決的財產執行問題發生激烈爭吵。庭審后,李某埋伏于孫某回家路上伺機報復,檢察機關以李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針對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熟悉未成年人案件特點的刑事、民事、執行法官組成專業化審判團隊,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家屬就民事糾紛進行面對面溝通,后李某真誠認罪悔罪,并積極賠償孫某的經濟損失,孫某也表示同意協助李某探望孩子。
裁判結果:關于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系故意傷害犯罪未遂,且具有如實供述案件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對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關于探望權糾紛,經調解,孫某同意李某分期支付離婚糾紛中的財產折價款及拖欠的撫養費,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李某同意按照孫某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行使探望權,二人達成調解協議。
案例2:辦理刑事案件的同時破解困境兒童監護缺失難題——黃某琴、黃某梅分別訴嚴某、謝某、黃某軍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基本案情:嚴某(女)與謝某(男)結婚后于2017年生育一名女孩晶晶。嚴某在與謝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另一名男子黃某軍同居并于2019年生育一名男孩亮亮。后嚴某、謝某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晶晶由嚴某撫養。嚴某2019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黃某軍作為同案犯一并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黃某軍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被立案處理。謝某于2014年、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分別處以強制戒毒二年。
在嚴某、黃某軍等人販賣毒品罪一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注到因嚴某、黃某軍、謝某涉毒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被強制戒毒,均無能力對年幼的孩子履行監護義務,晶晶、亮亮將陷于事實無人撫養的困境后,及時聯系當事人的近親屬及當地街道和居委會,為晶晶、亮亮找尋臨時照料人。經溝通指導,黃某軍的同胞姐姐黃某琴、黃某梅分別起訴,申請撤銷嚴某、謝某對晶晶的監護人資格以及嚴某、黃某軍對亮亮的監護人資格,并為晶晶、亮亮指定監護人。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起訴。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晶晶、亮亮的父母均存在吸毒惡習,且因販賣毒品或吸食毒品被立案處理,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已不適合再擔任監護人,依法應當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嚴某、謝某、黃某軍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晶晶、亮亮將處于事實無人監護的危困狀態。現黃某琴、黃某梅分別申請自愿擔任晶晶、亮亮的監護人,人民檢察院同意其意見并支持起訴,其二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可以使晶晶、亮亮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實。最終人民法院判決支持黃某琴、黃某梅的訴訟請求。
案例3:積極推動未成年人得到妥當監護——王某猥褻兒童及相關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基本案情:小麗在父母離異后由母親錢某撫養。2017年,錢某與王某再婚,小麗隨母親錢某、繼父王某共同生活。2020年12月,王某趁錢某不在,先后兩次在家中對小麗(時年13歲)實施猥褻。2021年6月,王某對來家中找小麗的同學(時年14歲)實施猥褻行為,并于次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小麗提出跟隨親生父親李某生活的意愿。2022年3月,刑事判決生效后,法官就監護人資格問題與小麗生父溝通。后小麗的生父李某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王某對小麗的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適用未成年人綠色通道快審快判。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認為,王某身為繼父漠視法律,對被監護人小麗及其同學實施猥褻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和強制猥褻罪,且屬侵害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未成年人,應從重處罰,故依法作出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王某兩罪并罰。王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尊重被害人意愿,作出民事判決撤銷王某的監護人資格。同時,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人民法院決定給予小麗司法救助,并會同民政、婦聯、家庭教育指導中心等機構,共同制定長期心理疏導、幫扶計劃,幫助小麗回歸正常學習和生活。
案例4:多方協同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陳某遺棄及相關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醫療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陳某與女友韓某青(經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生育一子韓某某,后陳某在他人介紹下將韓某某送養,但未辦理送養手續。送養一月后,韓某某因病被領養人送往某兒童醫院治療,并將陳某的聯系方式留給該兒童醫院。某兒童醫院多次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陳某,韓某某患有肺炎、先天性心臟病等嚴重疾病,急需手術治療,但陳某置之不理。后經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某兒童醫院向法院提起申請撤銷陳某監護人資格的訴訟。同月,韓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撫養費訴訟,要求陳某支付撫養費;某兒童醫院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合同糾紛訴訟,要求陳某支付醫藥費。上述三案,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
裁判結果:關于遺棄案,人民法院認為,陳某作為韓某某的親生父親,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韓某某的合法權益,依法以遺棄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關于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及醫療合同糾紛案,鑒于韓某某的母親韓某青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陳某及韓某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沒有意愿或能力撫養韓某某。第三人某兒童福利院愿意作為韓某某的監護人,且有能力照料韓某某,故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陳某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第三人某兒童福利院為韓某某的監護人,同時判決陳某支付韓某某的撫養費及兒童醫院醫藥費。
案例5:行政、民事審判融合發力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孟某戶籍登記及相關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孟某乙(男,北京籍)與張某(女,原籍河北省)育有一女孟某甲,出生后隨母親落戶河北省,后孟某乙以夫妻投靠入戶為由,向北京市某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某派出所作出準予遷入證明,將母子二人的戶口遷至北京市(該戶戶主為孟某乙之父孟某)。孟某甲遂轉學至北京市,并在祖父孟某處居住生活。后因孟某乙、張某夫妻關系緊張,提出離婚訴訟,孟某甲搬離孟某處。落戶一年后,孟某將某派出所起訴至人民法院,稱孟某乙私自辦理夫妻投靠落戶,某派出所未經戶主即其本人同意即給張某、孟某甲辦理戶口遷入,請求撤銷某派出所戶籍遷入行政行為,并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同時,孟某甲以撫養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稱孟某乙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了低保金,但一家三口低保金均匯入孟某乙賬戶后被其私自扣留,故請求返還。上述二案,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議庭進行審理。
裁判結果:關于戶籍登記行政糾紛,法院認為,某派出所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對申請人及被投靠人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規定,據此作出準予遷入的登記行為具有事實根據,且程序合法。孟某作為戶主,對戶口有妥善管理之責。綜上,對孟某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撫養費民事糾紛,經人民法院積極調解,孟某乙主動履行,將私扣的低保金一次性給付孟某甲,孟某甲撤訴。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編輯 辛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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