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社會力量 破解探望難題
——胡某與楊某探望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胡某與楊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與楊某離婚,約定5歲的胡小某隨胡某共同生活,楊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離婚后,雙方就探望事宜屢次發生分歧,楊某曾為此申請強制執行。后在某次探望時楊某和胡小某之間發生了不快,父女之間產生隔閡?,F胡某認為楊某的行為不利于胡小某成長,且胡小某對楊某的探望持排斥態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楊某的探望方式為每月探望一次。
裁判情況
審理法院認為,楊某和胡小某之間產生隔閡,致使探望受阻,單純通過探望權判決難以達到實質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訴訟中聘請社工在探望基地協助楊某對胡小某進行探望,并對楊某進行家庭教育指導。該次探望后,胡某與楊某達成了新的探望協議,審理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后經回訪了解,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有所緩和,探望依協議約定順利開展。
典型意義
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方的妥善探望,對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意義重大。但實踐中探望權的行使往往因雙方矛盾受到阻礙。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詢師等社會力量,通過協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權的順利行使。通過“協助探望-調解-回訪”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員間多年來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對切實化解“探望難”問題有示范性的作用。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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