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偵查終結前聽取律師意見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聽取律師意見】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偵查終結前聽取律師意見的規定。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將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時間提前到了偵查階段,并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本條規定案件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有利于保障律師上述在偵查階段作用的發揮,有助于偵查機關及時客觀地查明案件,及時發現、糾正辦案中出現的偏差,保證偵查工作的正常進行,從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本條包括幾層意思:第一,偵查機關聽取律師意見的時間是在案件偵查終結以前,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的任何時間,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隨時。第二,聽取意見是應辯護律師的要求。這并不排除律師沒有提出要求,但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就某一問題聽取律師的意見。按照本條的規定,如果律師提出要求,偵查機關必須聽取律師的意見。第三,偵查機關要將律師提出的意見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附卷。
本條的規定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有助于偵查機關與辯護律師盡早溝通意見,防止無辜的犯罪嫌疑人被錯誤地移送審查起訴。根據本條規定,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但辯護律師一旦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必須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詳細記錄辯護律師提出的要求,具體的意見,由偵查人員和辯護律師簽名,以防止辯護律師與偵查機關就是否已經提出要求的問題出現扯皮現象,如果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將律師的書面意見附卷,在移送審查起訴時,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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