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的存在,不僅僅是情感的結合,更是一種社會法律關系。伴侶之間一旦因出軌等重大過錯走向離婚,隨之而來的財產分割問題,往往成為極其敏感而復雜的焦點。那么,在法律框架下,一方出軌是否意味著財產分割時會受到明顯劣勢?法院判決財產分割時又會綜合哪些因素?本篇文章將系統梳理這一法律問題,結合《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幫助讀者建立起清晰的法理認知。
出軌是否一定會“凈身出戶”?
現實比你想得復雜得多
在大眾輿論中,出軌的一方往往被輿論譴責,并常常被冠以“凈身出戶”的標簽。然而,從法律角度看,這種說法并不成立。《民法典》在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條文中,并沒有出現“出軌即全責”的字樣。也就是說,出軌本身并不直接等于喪失財產權利。
法律并不基于“道德判斷”來分割財產,而是以“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積累”為基礎,在兼顧公平、保護弱勢一方的前提下進行合理分配。這意味著,除非出軌一方構成法律所認定的“重大過錯”,否則其對夫妻共同財產仍然享有等價權利。
《民法典》的立場:
協商優先,訴訟兜底
我國《民法典》第108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協商是解決財產問題最溫和的方式,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鼓勵的首選路徑。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法院會依據實際貢獻、家庭角色履行情況、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生活水平差距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符合法律公正原則的裁定。
而當出軌行為嚴重侵犯婚姻關系穩定,構成《民法典》第1091條所列的“重大過錯”情形(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無過錯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損害賠償。這一制度的設置,正是為了在法律層面回應婚姻關系中因背叛而帶來的實際傷害。
法律傾斜保護的幾類情形
誰被照顧,為什么?
財產分割并非一刀切。《民法典》第1087條還特別強調:“人民法院應當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權益。”這并不是形式性條文,而是司法裁量中具有明確指導意義的裁判標準。
首先,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保障,是優先被考量的對象。離婚不應使子女的生活質量遭受劇烈下滑,因此在財產分割、撫養安排上,法院通常會作出傾向性裁定。
其次,在一方長時間為家庭犧牲事業發展,專注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的情況下,其對家庭的隱性貢獻應當在財產分配時獲得正當認可。《民法典》第1088條明確給予此類情況以“補償請求權”。換言之,承擔家庭責任較多的一方,哪怕經濟收入較低,也有權獲得一定比例的經濟補償。
最后,若離婚源于一方的重大過錯,無過錯方則可以另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之訴。這一請求獨立于財產分割,是對道德侵權的法律回應。
離婚協議
的核心要點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是法律上具有高度效力的民事合同。其內容并非僅限于“財產歸屬”這一單一事項,還應包含子女撫養、債務承擔、居住安排、生活補助、過錯賠償等方面。
撰寫離婚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雙方必須親自簽署,且必須基于真實自愿的前提;任何脅迫、欺詐、暴力簽署下的協議在法律上均無效。第二,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比如損害子女的探視權、放棄法定撫養義務等,法院將不予認可。第三,不得設立限制一方再婚、限制自由遷徙等違反人格權的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協議一經登記機關認可,具有合同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廣森律師始終建議:在簽署離婚協議之前,務必進行嚴謹的法律咨詢,確保權利義務明確、文本合法合規。
法律并不偏袒誰
但會保護誰應被保護的人
在處理婚姻出軌后的財產分割問題時,法律并不會自動“懲罰”出軌一方,但卻會在制度上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權利主張空間。無論是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家庭責任補償,還是協商優先、法院裁定的機制設計,法律所追求的從來不是對等分割的形式正義,而是實質公平與關系正義。
在面對婚姻破裂時,理性、專業的法律支持尤為關鍵。北京廣森律師事務所長期專注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糾紛解決,致力于在情感解體之后,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合理的權益。我們不僅站在法律立場上,更尊重人性的復雜與情感的重量,為每一位客戶提供有溫度的專業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