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一瓶白酒后,便借著酒勁從11樓的高空拋下酒瓶,這樣的行為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日前,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高空拋物案提起公訴。
2025年2月10日下午,嫌疑人張某買了一瓶白酒,借著酒勁來到本市某小區,隨機找了一棟樓,搭乘電梯到頂樓天臺后,開始不停地撥打前妻電話,但均無人接聽。當民警趕到勸說時,酒精上頭的他不僅沒有意識到危險,反而把手機、酒瓶當成了宣泄工具,將酒瓶從11樓的高空拋下。酒醒后的張某懊悔地表示:“當時腦子一熱,只想發泄,根本沒管會不會砸到別人。”
示意圖
據張某交代,自己是為了挽回前妻,于2月8日從外地趕來上海,當天朋友為他安排了食宿,無奈前妻已拉黑了他所有的聯系方式。為了和對方當面溝通,連續幾天,他在前妻居住的某小區附近徘徊,但均無果。
4月7日,案件移送至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審查全案證據材料,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張某。經查,2月10日,張某因尋找前妻未果,前往本市某小區11樓,站于天臺后發生了不理智行為后引發警情。
檢察官認為,張某為找前妻復合未果,情緒失控,無視勸阻從高空處拋擲手機、酒瓶,險些砸中過往的車輛和騎電瓶車路過的人員。從張某拋擲物品所處的高度、物品性質、地點看,其拋物行為雖未造成現實危險,但足以危害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同時,該行為已經引發周圍行人恐慌、圍觀,妨礙社會管理秩序,達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靜安區人民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檢察官普法劃重點:
在刑事法律層面,高空拋物行為是踩不得的“高壓線”:
故意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將觸犯高空拋物罪。
若高空拋物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還可能涉嫌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民事法律層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
先抓“真兇”:誰扔的誰擔責!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需全額賠償。
整棟“有責”:若找不到拋物者,整棟樓住戶(能證明不是侵權人的除外)共同補償!別心存僥幸,舉證責任在你!
物業“義務”:沒裝防護網、沒貼警示標語,物業未采取安全保障義務,同樣要承擔侵權責任。
文中涉案人物等均為化名
記者:張琦
編輯:路景斕
通訊員:阮婷
圖片: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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