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成效鄒談2025年05月22日 22:15
(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鄒談
資深LSP(Legal Service Provider,法律服務提供者,縮寫LSP)
前兩天,有感于近期三起連續發生的未成年人死亡事件:溫州的母親在管教9歲女兒過程中失手將女兒打死、青島的父親在管教9歲兒子過程中失手將兒子打死、福建的父親長期棍棒式管教9歲的兒子導致孩子輕生,撰文探討了這種因過度管教而導致的未成年人死亡案件中,家長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適用。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前一篇。
事實上,這種對未成年子女的棍棒教育,在中國家庭中還是相當普遍的現象,造成死亡結果往往只是極端情況。
大多數時候,父母會在對未成年子女的過度管教中采用毆打、捆綁、凍餓、恐嚇、侮辱、謾罵等方式。
從刑法意義上來說,這些手段,一般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虐待罪。
先說故意傷害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父母在過度管教未成年子女過程中,造成子女輕傷二級以上的傷情,則完全會被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可悲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醫生發現成年人有被毆打至輕傷以上情形時,會主動報案;而在父母帶未成年子女就醫時,卻不大會及時向警方報案。
此外,如果“棍棒教育”并沒有造成未成年二級以上輕傷,但是符合特定條件,則會構成:虐待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一般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罪,并不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不能自行立案偵查,需要被虐待人自行告訴才能立案。
但是,特殊情況下,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的時候,也可以作為公訴案件處理。
未成年人受到父母虐待,自然適用本條第三款,作為公訴案件處理。
那么,虐待罪的立案標準又是什么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17.依法懲處虐待犯罪。采取毆打、凍餓、強迫過度勞動、限制人身自由、恐嚇、侮辱、謾罵等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是實踐中較為多發的虐待性質的家庭暴力。根據司法實踐,具有虐待持續時間較長、次數較多;虐待手段殘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病;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情形,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留意這幾句:“具有虐待持續時間較長、次數較多”;“虐待手段殘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病”;“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情形,才屬于“情節惡劣”,才能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因此,如果父母在“棍棒教育”未成年子女的過程中,符合上述“持續時間長”、“次數較多”、“造成輕微傷或者患較嚴重疾病”、“實施較為嚴重的虐待行為”等情節,則以“虐待罪”公訴案件追究刑事責任。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十一批指導案例中的“于某虐待案”(檢例第44號)也對此類事件做了指導。
在指導案例中,于某的案情和判決為:
2016年9月以來,因父母離婚,父親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被害人小田(女,11歲)一直與繼母于某共同生活。于某以小田學習及生活習慣有問題為由,長期、多次對其實施毆打。2017年11月21日,于某又因小田咬手指甲等問題,用衣服撐、撓癢工具等對其實施毆打,致小田離家出走。小田被爺爺找回后,經鑒定,其頭部、四肢等多處軟組織挫傷,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
法庭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從指導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虐待行為帶有“長期”、“多次”的特征,而且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
因此,對于符合上述特征的過度管教行為,應以“虐待罪”追究家長責任。
如果我們僅僅是在事后追究家長的責任,顯然也無法實現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
相關的法律規定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已涉及監護人監護不力、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問題;《民法典》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可撤銷其資格;《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強制報告、公安告誡等制度,最大限度保護兒童不受家暴傷害;
2014年發布《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實施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法院可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2015年印發《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對虐待、遺棄兒童案件的定罪量刑和辦理程序等提出更加詳盡要求。對于被虐待未成年人無法行使告訴權利的,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并依法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2017年發布《婦聯組織受理家庭暴力投訴工作規程》,要求各級婦聯發現兒童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2021年發布《關于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督促監護令”工作的意見》,授權各級檢察機關督促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責任。
盡管我國在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家暴的問題上制定了相當多的法律法規,但在實際執行中,又往往不會得到有效執行,一般不鬧出人命或者特別嚴重的后果,很多時候都會被各級部門置之不理。
國外很多國家,則走在了我們前面。
2001年有一部電影《刮痧》,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電影講了這樣一個故事,生活在美國的華裔男主人公許大同有個5歲的兒子丹尼爾,有一天丹尼斯因為鬧肚子發燒,在家照顧孫子的爺爺因為看不懂藥品上的英文說明,便用中國民間流傳的刮痧療法給丹尼斯治病。
結果,丹尼爾意外受了點外傷,在醫院接受檢查時,醫護人員看到他背上的痧痕,懷疑這孩子在家里長期受到虐待,于是聯系了美國兒童保護中心,從而引起了一系列的官司。
在中美文化思維的沖突下,法庭上一個又一個意想不到的證人和證詞,使許大同百口莫辯。而西醫理論又無法解釋口耳相傳的中醫學。一件件許大同中國式愛的表現都讓美國人們不解。最終,法官當庭宣布剝奪許大同對兒子的監護權。 父子分離、夫妻分居、朋友決裂、工作丟棄。
當然,最后在種種努力下,還是一個HAPPY ENDING。
這部電影除了讓我們反思中西文化的差異,更讓我們驚嘆美國社會全方位對于兒童保護的關注。
因為在美國,首先就明確規定強制報告制度,對于醫護人員、教師、社工等,甚至普通公民,在發現兒童有可能被虐待的情況下,都有強制報告的義務,未報告者可能面臨刑事追責。
同時也設立“差別響應”機制,根據家暴風險等級分級處理:高風險案件啟動司法調查,中低風險案件通過社區服務干預。
這些方面,都值得我們好好學習。
對于保護兒童的措施,怎么做都是必要的。
讓我們共同努力,全社會都動員起來,運用法律武器,提升我國兒童保護體系的預防和干預效能,減少各種兒童受傷害的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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