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通信技術的廣泛應用,通話錄音憑借其易于獲取的特性和內容的客觀真實性,正日益成為民事訴訟中關鍵的證據類型。那么,通話錄音能否作為法庭上的有效證據?要滿足什么條件的通話錄音才能被法官認可呢?
一、錄音在民事案件中能否作為證據提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證據存在如下八個類別,分別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其中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則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因此,不論從證據的本質要求還是從我國法律規定上來說,通話錄音是完全可以作為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提交的,它是法律所認可的一種證據形式。
二、未經被錄制人同意偷錄的通話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認定:①錄制的是自己與對方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談話、行為等活動,如未侵犯對方隱私或商業秘密等,無論對方是否同意,一般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②錄制的內容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是對民事活動的客觀再現,且并未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一般也可能被法院所采信;③要判斷被錄制人是否存在被脅迫、誘導等情形,即錄制內容是否屬于未在外界力量干預下的自由表達,即便被錄制人同意錄音,若存在前述情況則該通話錄音所反映的內容就不具備合法性的基礎。
三、向法院提交通話錄音時應注意什么?
通話錄音作為一種電子證據,將其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時,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當事人除提交載有通話錄音的光盤、U盤等存儲介質外,還需提交錄音時使用的保存有原始錄音文件的手機等原始載體供法庭核對;第二,通話錄音的內容應當完整,避免剪輯。可就錄音文件中關鍵部分進行定位和強調,并通過書面形式或在庭審中明確相應的時間節點或者時間段;第三,通話錄音應當書面化,為方便當事人質證及法院審核錄音證據,提供錄音證據時應當一并提交書面的錄音筆錄,將對話時間、人員、內容等完整無誤地以文字形式予以呈現。
特別提醒:司法實踐中,通話錄音與傳統的書證、物證等相比證明力較弱,人民法院在認定相關事實時,除通話錄音外,還會根據案件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對通話錄音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因此,當事人在提交通話錄音作為證據時,除了要提供原始載體并保證錄音內容清晰完整外,還應盡量提供其他證據予以相互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只有這樣,通話錄音的證明事項才更可能被法官所采納。
來源丨民事審判庭 陳詩琳
編輯丨董 悅
審核丨劉 杰
復審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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