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殘疾人駕駛電動輪椅在商場地下停車場坡道摔傷引發的責任糾紛案件,經宿遷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再次引發社會對殘疾人權益保障及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的關注。是自身未預見安全風險?還是商場未設置無障礙通道?責任該如何劃分?5月22日,記者通過采訪了解了此案的來龍去脈。
案情回顧:輪椅坡道摔傷,雙方各執一詞
一日早上,王某駕駛殘疾人專用電動輪椅前往宿遷泗陽縣一商場購物。他通過商場機動車下行坡道入口進入地下停車場,隨后進入地下超市。購物結束后,王某在通過停車場機動車上行坡道返回時,電動輪椅突然掉頭下坡滑行,致使王某從輪椅上摔下。王某隨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 1.7 萬余元,出院醫囑建議臥床休養三個月。
由于王某與商場管理公司就損失承擔事宜未能協商一致,王某遂將商場管理公司訴至法院。王某認為,商場未設置專門的殘障人士通道,且直達地下超市的直梯出入口被欄桿攔住,輪椅無法通過,這才導致其在通過機動車出入坡道進出商場超市時受傷,商場管理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商場管理公司則表示,王某作為殘障人士,在缺乏同行人員照管,且對其駕乘的電動輪椅是否具備沿機動車坡道上行所需動力疏于預判的情況下導致損害后果發生,具有一定主觀過錯。同時,商場應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得到合理界定和劃分,商場的責任比例和賠償金額應予以酌定縮減。
法院審理:商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雙方均有過錯
泗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到本案,商場管理公司作為大型商場的管理者,在商場周邊設置欄桿和石墩等禁止機動車輛進入商場的同時,未在商場、地下超市入口等位置設置符合殘疾人輪椅通行的坡道、扶手等無障礙設施,也未在適合殘疾人輪椅通過的位置張貼無障礙通道引導標識,未對殘障人士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
不過,法院也綜合考慮了王某作為殘障人士的情況,認為其應當對駕乘輪椅上下坡道的危險性有所預見,但仍獨自冒險駕乘輪椅上坡,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基于此,一審法院酌情確定商場對王某的損失承擔 30%的賠償責任。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泗陽縣人民法院一級法官張瑤瑤
法官說法:保障殘疾人權益,各方需共同努力
泗陽縣人民法院一級法官張瑤瑤指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是人權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公平正義法治原則的體現。無障礙設施建設,是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方便出行生活、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基礎。
商場作為公共場所,負有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社會生活的安全保障義務和社會責任,如應及時建設無障礙通道、張貼安全提醒與引導標志、清除殘疾人通道障礙等。社會各單位及公眾要進一步提高對殘疾人合法權益保護的認知度和關注度,推進無障礙通道等安全保障設施建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同時,法官也提醒殘疾人在公共場所應當謹慎地對待自身安全,遵守秩序,對潛在風險做好防范,提高安全意識,避免讓自身陷入危險之中。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陳勇
校對 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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