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花 50 萬全款買下車位,4 年卻拿不到產權證!開發商還甩鍋:“能辦,是你自己不來!”這離譜的事就發生在劉先生身上。多次溝通無果后,他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近 10 萬!這場糾紛最終如何收場?又給我們買房人提了哪些醒?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華(買方)
被告:甲置業公司(開發商)
關鍵關系:劉華與甲置業公司因購買北京市朝陽區華章東路一號車位產生糾紛,涉及合同效力、產權證辦理、費用退還及違約金賠償等問題。
(二)案件背景
2018 年 12 月 28 日,劉華與甲置業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以 50 萬元買下一號車位。合同約定:
付款與交付:簽約當日劉華付清全款,甲置業公司交付車位;
辦證期限:甲置業公司需在車位交付后 360 日內(即 2019 年 12 月 23 日前)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費用代收:此前甲置業公司已代收劉華公共維修基金 6980 元、契稅 15000 元,另有產權代辦費等 1755 元由乙經紀公司收取 。
然而直到 2023 年 12 月 28 日,劉華被迫自行繳納契稅等費用才辦好產權證。期間,甲置業公司不僅逾期辦證,還辯稱自己無責,劉華憤而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退還代收費用,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超 7.6 萬元 。
二、爭議焦點
甲置業公司是否該為逾期辦證擔責?劉華主張的違約金能否得到支持?
甲置業公司代收的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該不該退?乙經紀公司收取的產權代辦等費用,甲置業公司是否有退還義務?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白紙黑字,合法有效
劉華與甲置業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直接認定合同有效。這意味著雙方都得按合同辦事,甲置業公司想賴賬沒那么容易!
(二)逾期辦證:開發商甩鍋無效,違約實錘
甲置業公司辯解 “隨時能辦證,已通知劉華”,還拿合同條款說事,稱劉華只能解除合同,無權要違約金。但我們認為:
基礎義務未履行:幫購房者辦產權證是開發商的基本責任,甲置業公司沒按時完成,就是違約;
隱瞞抵押事實:合同沒提車位有抵押,卻因抵押問題拖到 2023 年 9 月才解除,導致劉華無法過戶,這明顯是開發商過錯;
證據不足:甲置業公司說 “多次通知” 卻拿不出證據,法院根本不采信 。
(三)違約金與費用退還:依法依規,該賠就得賠
違約金計算:劉華主張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 50 萬為基數,從 2019 年 12 月 24 日算到 2023 年 12 月 28 日,合情合理,法院支持;
費用退還:甲置業公司沒辦事卻收了契稅、多收公共維修基金,必須退還;而產權代辦等費用是乙經紀公司收的,劉華應向乙公司主張 。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劉華與甲置業公司的買賣合同有效;
甲置業公司 7 日內支付劉華違約金76463.89 元;
甲置業公司 7 日內退還劉華契稅15000 元、公共維修基金 3490 元;
駁回劉華其他訴訟請求 。
五、案件啟示
(一)合同條款字字較真
簽合同時,重點看產權辦理期限、違約責任、費用明細等條款。像本案中,若提前約定抵押相關責任,劉華維權會更硬氣!
(二)保留證據是救命稻草
從付款記錄到溝通聊天,全程保留證據。劉華要是沒證據證明自己催過辦證,勝訴可就懸了!
(三)費用繳納分清主體
代辦費、稅費等交給誰、用途是什么,一定要問清楚。別像劉華,錢交錯了對象,追款都困難。
(四)維權要果斷出擊
發現開發商違約,別拖!時間越久,變數越大。劉華及時起訴,才順利拿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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