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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標志著我國民營經濟發展進入法治化新階段,5月20日正式生效實施。
這一法律的出臺不僅是對“兩個毫不動搖”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定化確認,更以“促經法”而非傳統“經濟法”的命名,彰顯了新時代國家治理理念的重大轉變。
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共9章78條,涵蓋總則、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范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
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是“民營經濟促進法”?而不是“民營經濟法”?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經濟法”是一個具有特定內涵的法律部門,其核心功能在于通過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維護經濟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從《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到《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經濟法始終以“秩序維護者”的角色存在,其制度設計側重于對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規范。
這種立法邏輯反映了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的治理需求,但也導致法律工具主義傾向明顯,對市場主體的激勵機制關注不足。
與之相對,“促經法”(即促進型立法)是21世紀以來我國法治實踐的重要創新,是對民營經濟發展的一次提振法。
這類法律以《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代表,其核心特征在于通過政策引導、資源傾斜和權益保障推動特定領域發展。
以《民營經濟促進法》為例,其立法宗旨明確為“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保證各類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
這種立法范式的轉型,標志著我國經濟法治從“管理型”向“服務型”的深刻變革,這是由我國的民營經濟的戰略地位與現存矛盾決定的。
截至2025年,我國民營經濟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和80%以上的城鎮勞動就業。
然而,民營經濟長期面臨“融資難、融資貴”“市場準入隱性壁壘”“產權保護不足”等問題。
例如,民營企業貸款利率普遍高于國有企業2-5個百分點,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中仍存在所有制歧視。
這些矛盾的本質,是政策支持的碎片化與法律保障的缺位。
長期以來,我國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規范性文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但政策工具的靈活性與短期性難以形成穩定預期。
例如,《中小企業促進法》雖已實施多年,但因缺乏具體罰則和執行細則,導致“玻璃門”“彈簧門”現象依然存在。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正是將“兩個毫不動搖”等政策原則轉化為法律規范,通過制度剛性化解政策執行中的“腸梗阻”。
“促經法”具有獨特價值與體系突破,與傳統經濟法不同,《民營經濟促進法》既是“發展促進法”,也是“平等保護法”。
其總則明確“國家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爭、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并通過“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權益保護”等專章構建全鏈條保障體系。
例如,該法規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經濟組織可平等進入”,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從源頭上消除所有制歧視。
傳統促進型立法常因缺乏法律責任條款而淪為“軟法”。
《民營經濟促進法》突破這一局限,專設“法律責任”一章,明確對侵犯民營企業權益行為的處罰措施。
例如,針對長期存在的“拖欠賬款”問題,該法規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支付條件”,并設立賬款拖欠協商調解機制。
這種制度設計,使法律從“政策宣示”轉向“權利救濟”。
該法構建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協同”的治理框架。
一方面,要求政府建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協調機制,提供政策支持與公共服務。
另一方面,通過“規范經營”章節引導民營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履行社會責任。
這種“放管服”結合的模式,既避免了政府過度干預,又防止了市場失序。
《民營經濟促進法》并未脫離經濟法體系,而是對經濟法的重要補充。
例如,其“公平競爭”章節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形成協同,共同維護市場秩序;“投資融資促進”章節則與《中小企業促進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形成政策合力。
但與傳統經濟法不同的是,該法更注重“激勵相容”,通過稅收優惠、融資增信等措施激發市場活力。
該法對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合同履行等問題的規定,與《民法典》形成呼應。
例如,其“權益保護”章節明確“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強化了對民營企業財產權的司法保障。
這種“公法保障+私法自治”的模式,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了雙重法律屏障。
在全球經濟治理法治化趨勢下,《民營經濟促進法》體現了中國特色與國際標準的結合。
其“公平競爭”原則與WTO規則中的非歧視原則相契合,“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呼應了TRIPS協定要求。
同時,該法在政企溝通機制、企業家精神培育等方面的創新,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可借鑒的制度樣本。
盡管《民營經濟促進法》已施行,但仍面臨“落實難”問題。
部分地方政府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執行不力,民營企業融資增信機制尚未完全建立。
此外,法律中“鼓勵”“支持”等表述仍顯原則,需進一步細化配套措施。
從“民營經濟法”到“民營經濟促經法”的名稱嬗變,折射出我國經濟法治理念的深刻變革。
這部法律的出臺,不僅是對民營經濟戰略地位的制度確認,更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規律的重新認知。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歷史進程中,唯有通過法治的力量打破體制性障礙,才能真正實現“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的發展格局。
隨著《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深入實施,我國民營經濟必將在法治軌道上迎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為中國式現代化注入強勁動力。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民營經濟治理從“政策依賴”邁向“法治引領”。
其以“促經法”命名的深意,在于通過系統性制度創新,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高效協同的政策體系和穩定可預期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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