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串通投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于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設立串通投標罪旨在打擊與抑制招投標過程中的串通投標行為,為招投標工作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維護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二、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223條,串通投標罪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6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量刑標準:犯串通投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三、無罪案例及法律分析案例一:譚立新、譚英博串通投標案基本案情:2016 - 2017年期間,長河街道發布江二社區老碼頭區塊環境整治工程等9個工程項目的邀請招標公告。被告人周興泉讓其女婿借用其他公司資質進行圍標,在向街道推薦投標人的環節上,利用職務便利,違反推薦流程,私自決定并指令時任江二社區主任的楊某1在投標人推薦表上簽字同意。戚某1出面聯系并借用多邦公司、騰虎公司、寶杰公司資質,對項目進行圍標,最終戚某1承包施工,中標項目金額共計940.6125萬元。法院認為,案涉教學樓工程缺少相關手續,且資金未予落實,根據相關規定,不符合招標條件要求;被委托的招標代理公司已注銷,無權進行代理,且招標程序并未完成,墊資承建的單位并非法律意義上由該招標程序產生,故不能用串通投標罪評價譚立新的行為。另外,其他二家投標公司均未制作標書,也未到招標會現場進行投標,依現有證據可知其未有投標意向,系陪標,故不存在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之說;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備案書、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書等文件所載內容,涉案工程進場施工日期早于開標日期,結合其他相關書證、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現有證據表明該工程為內定工程,系招標方與譚英博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更不涉及損害招標方利益之說,招投標過程僅系形式所需而已,且現該工程已經交付使用,工程款尚未最終決算,未有證據證明招標者(建設方)與其相互串通實施串通投標行為而損害國家或集體利益。故無論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二上訴人的行為都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構成,譚立新、譚英博不構成串通投標罪。法律分析:此案例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分析。主觀上,若不存在損害其他競標人、招標方以及國家或集體利益的故意和行為,則不滿足串通投標罪的主觀要件;客觀上,由于工程本身不符合招標條件,招標程序未完成,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招投標活動,也就無法構成串通投標罪的客觀行為,不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案例二:大坤公司串通投標案基本案情:海斯公司與大坤公司就某項目進行協商,后海斯公司采取邀請招標方式,大坤公司找來湖南創高建設有限公司、長沙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參與投標,最終大坤公司中標。但海斯公司未向大坤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而是電話口頭通知,隨后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在單價、工程量、違約責任方面均不一致。法院認為周某某不構成串通投標罪。法律分析:從犯罪主體看,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身份主體,必須具有投標人、招標人的身份。海斯公司未向大坤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不能認定為中標,大坤公司與海斯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并非招投標的結果,海斯公司與大坤公司之間是合同相對方的關系,并非招標人和投標人的關系,大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要求。從犯罪客觀方面看,參與投標的部分公司未就利益受損提出主張,周某某及大坤公司也無阻礙其余公司遞交投標文件從而排擠競爭,損害潛在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大坤公司的投標報價明顯高于當時的市場價格,也未能就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受損提供證據,不滿足串通投標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綜合以上,一般而言,若存在以下情況可能被認定為無罪:行為人之間雖有串通行為,但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五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未達到二十萬元以上、中標項目金額未達到四百萬元以上等。串通行為與中標結果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例如其他投標人被廢標、政府政策傾斜、中標結果早已內定招投標僅流于形式等,導致無法滿足串通投標罪中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要件。行為人不具有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身份,如參與主體并非真正的投標人或招標人。嫌串通投標罪,如何辯護
一、立法目的
串通投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于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設立串通投標罪旨在打擊與抑制招投標過程中的串通投標行為,為招投標工作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維護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定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223條,串通投標罪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6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量刑標準:犯串通投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三、無罪案例及法律分析
案例一:譚立新、譚英博串通投標案
基本案情:2016 - 2017年期間,長河街道發布江二社區老碼頭區塊環境整治工程等9個工程項目的邀請招標公告。被告人周興泉讓其女婿借用其他公司資質進行圍標,在向街道推薦投標人的環節上,利用職務便利,違反推薦流程,私自決定并指令時任江二社區主任的楊某1在投標人推薦表上簽字同意。戚某1出面聯系并借用多邦公司、騰虎公司、寶杰公司資質,對項目進行圍標,最終戚某1承包施工,中標項目金額共計940.6125萬元。
法院認為,案涉教學樓工程缺少相關手續,且資金未予落實,根據相關規定,不符合招標條件要求;被委托的招標代理公司已注銷,無權進行代理,且招標程序并未完成,墊資承建的單位并非法律意義上由該招標程序產生,故不能用串通投標罪評價譚立新的行為。另外,其他二家投標公司均未制作標書,也未到招標會現場進行投標,依現有證據可知其未有投標意向,系陪標,故不存在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之說;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備案書、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書等文件所載內容,涉案工程進場施工日期早于開標日期,結合其他相關書證、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現有證據表明該工程為內定工程,系招標方與譚英博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更不涉及損害招標方利益之說,招投標過程僅系形式所需而已,且現該工程已經交付使用,工程款尚未最終決算,未有證據證明招標者(建設方)與其相互串通實施串通投標行為而損害國家或集體利益。故無論主觀要件還是客觀要件,二上訴人的行為都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構成,譚立新、譚英博不構成串通投標罪。法律分析:此案例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分析。主觀上,若不存在損害其他競標人、招標方以及國家或集體利益的故意和行為,則不滿足串通投標罪的主觀要件;客觀上,由于工程本身不符合招標條件,招標程序未完成,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招投標活動,也就無法構成串通投標罪的客觀行為,不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
案例二:大坤公司串通投標案
基本案情:海斯公司與大坤公司就某項目進行協商,后海斯公司采取邀請招標方式,大坤公司找來湖南創高建設有限公司、長沙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參與投標,最終大坤公司中標。但海斯公司未向大坤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而是電話口頭通知,隨后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在單價、工程量、違約責任方面均不一致。
法院認為周某某不構成串通投標罪。法律分析:從犯罪主體看,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身份主體,必須具有投標人、招標人的身份。海斯公司未向大坤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不能認定為中標,大坤公司與海斯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并非招投標的結果,海斯公司與大坤公司之間是合同相對方的關系,并非招標人和投標人的關系,大坤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不符合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要求。從犯罪客觀方面看,參與投標的部分公司未就利益受損提出主張,周某某及大坤公司也無阻礙其余公司遞交投標文件從而排擠競爭,損害潛在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大坤公司的投標報價明顯高于當時的市場價格,也未能就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受損提供證據,不滿足串通投標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綜合以上,一般而言,若存在以下情況可能被認定為無罪:行為人之間雖有串通行為,但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五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未達到二十萬元以上、中標項目金額未達到四百萬元以上等。串通行為與中標結果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例如其他投標人被廢標、政府政策傾斜、中標結果早已內定招投標僅流于形式等,導致無法滿足串通投標罪中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要件。行為人不具有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身份,如參與主體并非真正的投標人或招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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