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巴沖突期間,印度和巴基斯坦進行了激烈對抗。兩國在軍事領域的對抗,符合國際法關于戰爭的有關規定。但在印巴沖突期間,印度卻違反國際法,悍然攻擊了巴基斯坦的一座大壩。
這座大壩名叫尼勒姆-杰勒姆水電站大壩,是我國承建的水利工程項目。大壩屬于民用設施,印度攻擊民用設施,違反了國際法的規定。但印度并沒有因違反國際法受到相關懲罰。那么印度攻擊巴基斯坦大壩,為何國際法治不了印度呢?
第一,印度違反國際法。印度和巴基斯坦存在很深的矛盾,包括克什米爾爭端和水資源爭端。巴基斯坦是一個干旱缺水的國家,全國四分之三的地區年降水量不足200毫米。巴基斯坦對印度河及其支流的水資源非常依賴,但巴基斯坦位于印度河流域的下游,而印度位于上游。
早在1960年,印巴兩國就在世界銀行的斡旋下,簽訂了《印度河水條約》。條約規定,印度獲得薩特萊杰河、比阿斯河、拉維河三條河流的使用權,允許印度在這三條河流上建設水電項目,但必須保證下泄水量。
但印度在這三條河流上游建設了基申甘加、拉圖勒等6個水電項目,不斷提高印度河上游截流量,印度甚至叫囂,不讓一滴水流入巴基斯坦。巴基斯坦水利部報告顯示,印度河下游流量較1960年條約簽署時減少23%,直接影響巴基斯坦灌溉面積180萬公頃。可以說印度完全違反了《印度河水條約》。
為了更好的利用印度河水資源,巴基斯坦也建設了大壩,這座由我國承建的大壩,采用了高標準建設,可以抗九級地震。但印度卻使用武器攻擊這一民用設施。根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規定,民用設施屬于特殊保護對象,攻擊水壩,將構成戰爭罪。2002年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將故意攻擊民用設施列為戰爭罪行,確立了明確的追責機制。聯合國安理會第2417號決議明確規定,將"破壞關鍵民用基礎設施"認定為戰爭罪。由此可見,印度攻擊民用基礎設施已經觸犯了國際法。
第二,難以執行。印度是一個大國,綜合實力位居世界前列。印度現役兵力約144.5萬,如果包括預備役,總兵力達512.7萬。印度綜合實力強,導致國際司法機構難以介入。歷史上多次印巴沖突,國際法院都難以介入。雖然印度是《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但印度明確反對國際法院在軍事方面的強制管轄權。特別是2017年印度政府更明確反對將克什米爾問題國際化,拒絕國際法院介入印巴克什米爾爭端,這種做法使得國際司法機構難以介入。
還有在印巴水資源紛爭方面,巴基斯坦多次要求世界銀行調解。因為1960年,印巴兩國就是在世界銀行的斡旋下簽訂的《印度河水條約》。但2016年巴基斯坦就印巴水資源爭端提請世界銀行調解時,印度卻以這是"印巴雙邊問題"為由拒絕國際仲裁。由此可見,印度對國際機構的介入非常抵觸。
第三,美國的拉攏。印度北部到達喜馬拉雅山,南部深入印度洋,是一個印度洋大國。在美國的"印太戰略"中,印度處在樞紐地位,擁有特殊的地緣價值。美國國防部《印太戰略報告》將印度定位為"主要防務伙伴",美國不斷拉攏印度,不希望印度倒向俄羅斯。印度和俄羅斯也有著密切的合作,印度大約65%的國防裝備來自俄羅斯,是俄羅斯武器出口的第一大客戶。
印度攻擊巴基斯坦大壩,并非第一次違反國際法。早在1975年印度就吞并錫金,違反了國際法。但當時美蘇兩大國都試圖拉攏印度,印度吞并弱小國家,沒有受到任何懲罰。在這種情況下,任何針對印度的制裁提案都可能遭遇這些大國的否決。綜合這些因素,印度攻擊巴基斯坦大壩,國際法治不了印度,這暴露了國際法體系的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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