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板鉤是一種由6枚至12枚魚鉤組合綁在圓形鐵片上,通過餌料誘魚的漁具。該漁具的多鉤設計,導致魚吸食時很容易被多鉤同時鉤住難以脫鉤,即使僥幸逃脫,被刮傷的魚也難以存活。因對魚類傷害較大,翻板鉤被列為禁用漁具。
被查獲的禁用漁具翻板鉤
然而,在湖北武漢的長江邊,5名垂釣愛好者多次在禁漁期使用翻板鉤捕魚。近日,經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謝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殷某、胡某、張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2024年3月21日上午9時許,謝某輕車熟路地走進位于嘉魚縣簰洲灣鎮某市場的鮮魚店,在向店主陳某交付捕到的長江野生白鰱時,被群眾發現并向公安機關舉報。民警隨即趕赴現場,將謝某、陳某二人當場抓獲,收繳漁獲物9千克。同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發現還有他人在該水域多次共同參與非法捕撈,后殷某、胡某、張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據謝某交代,早在2022年,他便在網上購買翻板鉤、錨鉤等禁捕工具捕魚。此后,他經人介紹結識了魚店老板陳某,謝某捕的魚陳某照單全收,二人還經常約著去江邊非法捕撈。捕魚過程中,殷某、胡某、張某三人陸續加入。
通過幾人供述,一條捕、銷江魚的黑灰產業鏈逐漸清晰:如果陳某在捕撈現場,謝某等人便會直接將江魚販賣給他;若陳某不在,他們則將江魚送到陳某店中,陳某稱重后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對價。“陳某明知謝某等人所售漁獲物系從長江非法捕撈所得而予以收購,事后再出售牟利,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共犯。”承辦檢察官說。
2024年5月,公安機關向江漢區檢察院提請逮捕。該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依法作出批捕決定,并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調取整理犯罪嫌疑人的手機數據,固定陳某與同案人員關于收贓以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電子證據;繼續詢問張某以及相關知情人員,查清其非法捕撈的具體時間、地點、使用的作案工具以及是否捕獲漁獲物等情況。
公安機關技術人員將被刪除的銀行流水恢復后,進一步查清謝某等人的犯罪情況。據統計,2022年3月至2024年3月,陳某向謝某等4人轉賬400余次,涉案金額共計5萬余元。
在辦案的同時,江漢區檢察院檢察官積極推進生態修復。“為督促涉案人員履行生態損害修復責任,我們建議公安機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本案中的水生生物資源損害情況進行評估。”承辦檢察官介紹。
2024年7月,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長江水產研究所出具評估報告,認定該案非法捕撈行為將直接減少河流中魚類的資源量,影響魚類種群的自然補充,建議通過補償性魚類放流的方式對被破壞的魚類資源進行生態修復,并給出詳細的放流規格及數量建議。
辦案檢察官結合案件情況向陳某等人進行釋法說理,最終,5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愿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根據鑒定意見購買價值15萬余元的魚苗開展增殖放流。
經嘉魚縣農業農村局認定,幾名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翻板鉤系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中禁用釣具類真餌復鉤釣具,非法捕撈作案水域坐標點位于長江新螺段白鱀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屬于長江禁捕范圍內,作案時間均系禁漁期內。
2024年8月,公安機關將陳某、謝某、殷某、胡某、張某移送至江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今年3月,該院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陳某等5人提起公訴。近日,鑒于被告人具有自愿認罪認罰、自首等情節,且積極履行了生態修復義務,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全部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周晶晶 邵恒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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