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互聯網診療,
醫療機構應注意這些...
01
什么是互聯網診療?
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互聯網診療利用互聯網技術,使得診療活動不再局限于傳統的醫療機構,而是可以跨越空間的限制,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醫療服務。
02
開展互聯網診療需要注意些什么?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落實依法執業主體責任。具體來說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取得互聯網診療資質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應提交申請,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后,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
擬建立互聯網醫院,應向登記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命名為“本機構名稱+互聯網醫院”、“本機構名稱+合作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每年校驗1次。
(二)診療范圍和執業行為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互聯網醫院根據開展業務內容確定診療科目,不得超過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范圍。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的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當患者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三)人員管理
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在線開具的處方經藥師審核。互聯網醫院開設的臨床科室,其對應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1名副高的執業醫師;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四)醫療文書管理
病歷:應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等要求,為患者建立和管理電子病歷。互聯網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5年。診療中的圖文對話、音視頻資料等過程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
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定開具、審核處方。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處方。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認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五)系統和信息安全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應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信息系統、技術人員以及信息安全系統,并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應有合作協議(明確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應對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應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的,應及時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應與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及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務人員等相關執業信息。
注:文中使用圖片均來源于網絡
來源:東莞衛生監督(本文內容及圖片來源網絡,版權或知識產權歸原創者所有。除非無法確認,“醫務之聲”都會標明作者及出處。本平臺選用僅用于科普,不作任何商業用途。如有侵權煩請告知,我們會立即刪除并表示歉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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