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經濟是信息網絡化時代產生的一種嶄新的經濟現象,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互聯網行業發展迅猛,提高了全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推動技術和產業變革朝著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方向不斷演進,互聯網條件下的平臺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顯。
與此同時,涉互聯網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糾紛不斷涌現,對人民法院涉互聯網案件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互聯網行業發展,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為人民法院做好互聯網案件的審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年來,宿遷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網絡空間的法治治理,通過依法公正裁判案件為互聯網及數字經濟發展明晰規則。為進一步服務保障互聯網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圍繞互聯網糾紛多發領域,發布典型案例。本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明晰虛擬財產與數字權益裁判規則,為數字經濟時代虛擬財產權益保護提供有益參考。案例一中,主播葛某與MCN公司合作,并約定違約方視為自動放棄網絡賬號歸屬,法院在查明違約事實和違約方的基礎上,將賬號歸屬權判歸MCN公司所有,同時提出當賬號人身屬性明顯強于經濟屬性,即離開主播將使該賬號經濟價值喪失或大幅減損時,根據綠色原則和物盡其用的理念,賬號權屬不宜與主播分離,主播承擔責任的方式宜以賠償經濟損失作為替代,為數字時代虛擬財產分割樹立有利規則。案例二中,段某等人購買網易公司《大話西游》素材資源,開發“私服”游戲,法院把網絡游戲作為一個作品集合體,將“私服”游戲與正版游戲多方面對比,認為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最終認定被告人實施了非法復制權利人作品的行為,為打擊侵犯游戲著作權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是準確適用互聯網平臺退貨退款及評價監督規則,依法保護消費者、經營者權利。案例三中,劉某在商品并無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以虛假理由申請“僅退款”,以期低成本甚至免費獲得商品。此類“薅羊毛”行為使經營者遭受經濟損失與信譽損失,更會破壞交易環境。在法院指正后,劉某同意退還貨款并賠償經營者損失。案例四中,商家誤將黃金飾品以明顯不合理價格標低,法院認定商家可基于重大誤解而撤銷買賣合同,為平衡經營者權益與消費者信賴利益提供了司法指引。案例五中,徐某在商品試用期內退貨遭拒,法院指出不能僅以曾有過同類產品試用行為便認定消費者存在惡意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有權在約定的試用期內無條件退貨,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例六中,史某通過電商平臺從某公司處購買置物架,在某公司向其出示商標注冊證、授權書、商品檢測報告等材料的情況下,仍以“假冒品牌”、“假貨”乃至侮辱性言辭對商品進行評價,已超出公正、合理范圍,法院認定史某構成對經營者名譽的侵害,合理厘定了商品和服務提供者名譽權與消費者監督權的邊界。
三是妥善保障新業態從業者保險權益,維護互聯網金融交易的實質公平。案例七中,眾包騎手李某某每天接單前須在APP點擊購買眾包騎手意外險,保費在騎手報酬中由系統自動扣除,保險經紀公司按比例收取經紀費后將剩余保費向保險公司給付,保單上投保人載明為保險經紀公司。對此,法院穿透交易架構依法認定實際投保人為李某某,保險公司針對保險合同中的猝死免責條款應向李某某而非保險經紀公司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引導平臺企業直面社會責任,督促互聯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四是引導電商主體規范經營,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案例八中,某公司委托張某為其電商平臺產品刷單,故意制造虛假記錄,該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法院認定以虛構交易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無效,對規范電商交易行為、斬斷網絡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案例九中,啟某公司照搬照抄靜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裝潢的網店,法院認定啟某公司有違誠信原則,損害了靜某公司的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促進電商行業合法經營、推動市場良性競爭具有積極意義。案例十中,廖某作為某電商平臺入駐商家,接收客戶訂單后擅自將客戶購買信息向在第三方平臺開設網店的武漢某公司披露并支付對應貨款,由武漢某公司直接發貨至客戶處,并向客戶發送攜帶第三方平臺字樣的物流短信。法院認定該行為符合平臺對惡意倒賣的定性,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保障了電商平臺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正當權利,維護了網購平臺經營秩序。
服務保障互聯網經濟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主播達人與MCN機構網絡賬號的歸屬應根據合同約定以及賬號的經濟屬性和人身屬性等予以綜合認定——某公司訴葛某合同糾紛案
案例2:復刻正版游戲內容運營網絡游戲“私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陳某等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例3:消費者惡意利用“僅退款”機制“薅羊毛”,應返還貨款并賠償商家損失——郭某訴劉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4:誤將商品以明顯不合理價格標低,商家可基于重大誤解而撤銷買賣合同——某珠寶公司訴仲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5:試用買賣合同中消費者有權在試用期內無條件退貨,不能僅以試用行為認定消費者存在惡意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徐某訴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6:消費者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商家,對商品的評價超出公正、合理范圍的,應承擔侵犯名譽權責任——某公司訴史某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7:穿透交易架構認定騎手為意外險保單的實際投保人,保險人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對騎手不發生效力——李某等人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8:網絡虛假刷單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應依法認定虛假刷單合同無效——張某訴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9:“克隆”網店裝潢設計構成不正當競爭——靜某公司訴啟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10:入駐商家“惡意倒賣”第三方商品擾亂網購平臺經營秩序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廖某訴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1
主播達人與MCN機構網絡賬號的歸屬應根據合同約定以及賬號的經濟屬性和人身屬性等予以綜合認定
——某公司訴葛某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葛某是在抖音平臺擁有15萬粉絲賬號的博主。2022年9月9日,葛某與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葛某抖音賬號交由公司運營,公司為葛某提供直播間建設運營、廣告推廣、客戶服務等運營服務,葛某負責產品拍攝、圖片美工等服務,同時雙方約定任何一方單方面終止協議造成合作無法繼續的,違約方視為自動放棄賬號所有權。后葛某認為某公司未向其提供合同約定的運營服務,其抖音賬號粉絲和點贊量均下降,遂決定終止與公司的合同,并將公司剔除賬號登錄。某公司遂訴至法院主張葛某違約,要求葛某歸還賬號,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葛某向某公司返還抖音賬號,并賠償違約損失。葛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重新計算調整了違約損失賠償數額,對一審其他判項予以維持。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經查,某公司提供的直播服務符合合同約定和平臺規則,且相關行為屬于葛某已知事實,并未損害葛某及賬號形象,故葛某據以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權的條件,其單方解除合同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其次,《合作協議》明確約定違約方視為自動放棄賬號所有權,雙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守。最后,當賬號具有明顯的經濟屬性特征,人身屬性不強,權屬變更不會導致其經濟價值喪失或嚴重貶損的時候,可以依法判決該賬號不歸主播所有。涉案賬號并未形成以葛某為主的個人IP,涉案賬號發布視頻內容與美食制作相關,并無葛某本人出現,賬號與主播之間并不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涉案賬號產生的經濟價值與某公司后期投流、推廣等運營服務密不可分。故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判決賬號歸屬于某公司。
典型意義
擁有大量粉絲的網絡賬號的權屬糾紛,本質上是賬號所代表的市場經濟價值的歸屬之爭。人民法院處理網絡主播賬號權屬糾紛應遵循以下規則:當賬號人身屬性明顯強于經濟屬性,賬號的影響力是基于主播個人對特定群體的影響力所形成,即離開主播將使該賬號經濟價值喪失或大幅減損的時候,根據綠色原則和物盡其用的理念,賬號權屬不宜與主播分離,主播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宜是轉移權屬,而宜以賠償經濟損失作為替代。但是,當賬號具有明顯的經濟屬性特征,權屬變更不會導致其經濟價值喪失或嚴重貶損時,因其人身屬性不強可以依法判決轉移。本案裁判明確了網絡賬號歸屬糾紛中的認定規則,為數字經濟時代虛擬財產權益分割提供了有益參考,有助于引導市場主體規范合作、誠信履約。
案例2
復刻正版游戲內容運營網絡游戲“私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陳某等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被告人段某等6人以盈利為目的,商量合作開發《大話西游》網絡游戲“私服”,并聯系被告人陳某提供技術支持。段某等6人共同出資從網上購買《大話西游》的人物、地圖、寵物等素材資源發送給陳某,陳某又安排宋某等3人負責“私服”游戲的開發與維護、升級,并命名為《遮天西游》,段某等6人負責游戲的日常運營。2019年4月,被告人劉某擔任該游戲的總代理,全面負責推廣、傳播該游戲“私服”,并發展了李某等9人為游戲二級代理。經鑒定,《遮天西游》游戲與網易公司《大話西游》手游具有實質同一性,自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間,該游戲累計非法經營數額1574.9萬余元。
裁判結果和理由
一審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650萬元,判處其余被告人三年九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遮天西游》游戲與網易公司《大話西游》手游具有實質同一性,被告人陳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傳播并運營“私服”游戲,侵犯著作權罪名成立,應予定罪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中央宣傳部版權管理局、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察局等多部門聯合掛牌督辦案件,受到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公眾號宣傳報道。實踐中,網絡游戲并不是法定的作品類型,最常見方法是將游戲代碼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予以保護,而本案是將網絡游戲作為一個作品集合體予以保護,即將涉嫌侵權的游戲與正版游戲在文字、圖片、游戲場景、路徑、裝備、技能等多方面進行對比,認定在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方面構成實質性相似,最終認定被告人實施了非法復制權利人作品的行為。本案為打擊侵犯游戲著作權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也給潛在盜版侵權犯罪敲響警鐘。
案例3
消費者惡意利用“僅退款”機制“薅羊毛”,應返還貨款并賠償商家損失
——郭某訴劉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在郭某經營的網店購買長筒襪四雙,共花費12.8元。劉某收貨后向郭某發送襪子照片,以襪子存在“起毛”“很薄”等質量問題要求退款,郭某對照片來源提出疑問,未同意退款。劉某分兩次申請“僅退款”,經平臺審核通過,收到店鋪退款7元。后郭某核對退款申請,發現劉某提供的照片并非是自己出售的襪子,而是來源于其他店鋪的差評圖片。郭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貨款并賠償合理損失2000余元。
裁判結果及理由
經法院主持調解,劉某同意退還貨款并賠償郭某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承認照片中的襪子并非系從郭某網店購得,法官指出劉某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平臺交易秩序,給商家帶來損失和負面影響。劉某認識到自身行為不當,同意退還貨款并賠償郭某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庭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僅退款”服務是指消費者在收到貨不對板的商品后可以向平臺申請不退貨僅退款的售后機制,旨在降低交易成本、優化網購體驗,近年來已成為各大電商平臺的標配。然而,有的消費者在商品并無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以各種理由申請“僅退款”,以期低成本甚至免費獲得商品。此類“薅羊毛”行為會使經營者遭受經濟損失與信譽損失,更會破壞誠信公平的交易環境,最終損害誠信消費者的權益。本案中,法院明確指出買家存在不當行為,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讓惡意退款買家向賣家退還貨款并賠償損失,既維護了經營者合法權益,也督促消費者誠信購物,有助于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購物環境。
案例4
誤將商品以明顯不合理價格標低,商家可基于重大誤解而撤銷買賣合同
——某珠寶公司訴仲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珠寶公司在抖音平臺開設旗艦店,銷售系列黃金飾品。平臺活動中,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不同克重的佛頭吊墜均按最低克重價格2055.3元進行標價。仲某通過該平臺下單購買18.3克佛頭吊墜一件,金額為2055.3元。仲某下單后當日,某珠寶公司通過抖音平臺客服向仲某告知發生錯誤的情況,并發函要求撤銷訂單。后雙方就該訂單事宜協商未果,某珠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訴訟中,某珠寶公司主張如案涉合同經法院判決撤銷,同意退還貨款并另行補償仲某500元。
裁判結果和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某珠寶公司與仲某訂立的涉案買賣合同,某珠寶公司向仲某退還貨款2055.3元并補償損失500元。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本案中,案涉黃金飾品標注的價格明顯與實際售價存在重大出入,不符合正常的商家銷售行為。其次,本次被異常設置價格的黃金飾品款式數量不在少數,某珠寶公司并非故意虛假標價欺詐消費者,也無證據證實存在低價促銷的行為。最后,某珠寶公司在仲某下單后當日即發現標價錯誤,并發函要求撤銷訂單。綜上,能夠認定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某珠寶公司便不會作出對案涉黃金飾品以2055.3元價格出售的意思表示,其主張撤銷該合同,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電子商務場景下因重大誤解引發的合同撤銷權行使規則,為平衡經營者權益保護與消費者信賴利益提供了司法指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就如何認定重大誤解作出了新規定,將重大誤解中的重大性的判斷標準從原來的“使行為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 變為“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判斷標準的變化對于解決實踐中的問題,特別是互聯網時代出現的一系列新問題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行為人發現其對行為的性質等產生了重大誤解的,應允許其撤銷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必等到造成較大損失才享有相應權利,促使將事件的影響消滅在萌芽狀態。
案例5
試用買賣合同中消費者有權在試用期內無條件退貨,不能僅以試用行為認定消費者存在惡意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徐某訴某公司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徐某先后在某電商平臺以6799元、7998、5788元的價格購買了三部不同手機,在購買時均勾選了“30天試用”保障服務。該保障服務由某公司提供,上述服務提示載明“同一實名賬戶(或同一手機號、同一客戶)、同一收貨地址僅可使用一次本服務,同一訂單多件有關產品的,僅有一件有關產品可享受本服務”。徐某試用后申請三部手機的退貨保障服務,預留的手機號均為同一手機號,申請審核通過,退貨退款完成。后徐某又在某電商平臺以3827.98元價格購買包含“30天試用”保障服務的手機一部,但在本次試用后申請退貨時,某公司未予以通過,理由為徐某已在同類產品使用過本服務,超出使用次數限制。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協助辦理退貨手續。
裁判結果和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某公司向徐某退還購機款3827.98元,徐某將手機退還給某公司。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30天試用”保障服務條款允許消費者購買商品后試用一定期限,如試用不滿意可在約定期限內退貨。本案中,徐某與某公司對“同一實名賬戶(或同一手機號、同一客戶)、同一收貨地址僅可使用一次本服務”的理解出現分歧,即,同一賬戶或客戶總計僅可使用一次試用服務,還是在不同款式手機訂單下都可使用一次試用服務。首先,按照通常的理解,上述條款公示在商品銷售頁面,最直接的解釋就是消費者就同款手機只能成立一次試用買賣合同。其次,徐某在購買不同手機時未改變注冊賬戶,更未隱瞞地址、手機號等信息,經營者仍然通過郵寄手機方式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印證上述試用服務條款的含義與某公司的解釋不一致。再次,經徐某向平臺客服人員詢問,客服人員的理解也與徐某相同,即在不同手機訂單下均可使用一次試用服務。最后,上述條款系經營者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屬于格式條款,即使存在不同理解,也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一方的解釋。故某公司應當接收案涉手機并履行退款義務。
典型意義
手機具有價格高、長期使用的特征,消費者在購買手機時往往較為謹慎,試用買賣合同可以讓消費者在短期內試用了解手機性能。消費者如更換不同的手機進行試用,通過對比選擇更適合的手機,亦屬合理范疇,不能以消費者更換不同手機以及多次試用即推定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網絡經營者在技術上占據優勢地位,如果其認為網頁展示的信息以及規則設計不能體現真實意思,應當依法及時完善有關信息或修改相應的規則,確保真實意思在締結合同時得到明確體現,避免因自身不當行為引發糾紛,導致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受損。
案例6
消費者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商家,對商品的評價超出公正、合理范圍的,應承擔侵犯名譽權責任
——某公司訴史某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為“某某貓”商標的分銷商,其在電商平臺開設網店經營日用百貨銷售業務。2017年,浙江省塑料制品質量檢驗中心對“某某貓”掛鉤樣品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符合標準要求。2021年5月13日,史某在某公司店鋪下單“某某貓”牌置物架四件。某公司所售置物架詳情頁面安裝方式描述為無痕貼,其實際粘貼方式為吸盤自帶靜電無痕膠。2021年5月16日,史某簽收上述商品后,以置物架掛鉤粘貼方式為膠粘而非吸盤粘貼為由,要求僅退款,退款原因描述為“假冒品牌”。后史某就該訂單評價“千萬不要買,假貨,賣假貨,掛羊頭賣狗肉”、“假貨假貨假貨不是吸盤”、“做一個有格局的人,離這種商家遠一點……真是條癩皮狗”等等。截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上述訂單評價在某電商平臺互動評論數量為2499條。某公司遂以史某侵犯其商業名譽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史某停止對某公司名譽的侵害,在平臺上對作出的差評發表更正聲明,并向某公司道歉。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本案中,史某通過某電商平臺購買某公司出售的置物架,享有對商品或服務質量進行合法合理評價的權利。史某對其置物架掛鉤粘貼方式提出異議,在某公司向其出示商標注冊證、授權書、商品檢測報告等材料的情況下,仍以“假冒品牌”、“假貨”等詞匯對商品進行評價,已超出公正、合理的范圍,其在評價中發表侮辱性言辭,已構成對經營者名譽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責任。
典型意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享有公正評論的權利,但消費者行使監督權應以不侵害經營者名譽權為邊界。法律既要保障消費者在合法界限內行使監督權利,又要防止消費者濫用監督權侵害商家名譽權。若消費者在點評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使用侮辱、誹謗性語言,對商品的評價超出公正、合理的范圍,導致經營者社會評價降低,人民法院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依法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
案例7
穿透交易架構認定騎手為意外險保單的實際投保人,保險人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對騎手不發生效力
——李某等人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8日,某外賣平臺注冊眾包騎手李某某從該外賣平臺接單時,保險經紀公司重慶某信息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以李某某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眾包騎手意外險,其中猝死保險金額為60萬元,保險期間自2023年4月8日10時起至2023年4月9日2時止,李某某為此支付保費2.5元,由該外賣平臺從李某某首次接單收入中代為扣收。案涉保險單載明“猝死保險金: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身體急性癥狀發生后即刻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投保當日,李某某于上午10時13分上線開工,于14時50分完成最后一單配送任務,并于14時58分下線收工。當日17時19分,李某某于上海市某網吧登機上網,上機時長顯示為3小時31分鐘。20時許,李某某發生猝死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直接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后李某某親屬李某等人訴至法院請求某保險公司給付猝死保險金60萬元。
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猝死保險金60萬元。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案中,案涉保險單中的“猝死保險金”條款將“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作為其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實質系對保險保障范圍進行了限縮,與某保險公司網簽備案合同內容并不相符,具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功能,應認定為免責條款。其次,從保險公司與該外賣平臺的合作模式上看,騎手每天接單前須在APP點擊購買眾包騎手意外險,保費在報酬中由系統自動扣除,保險經紀公司按比例收取經紀費后將剩余保費向保險公司給付。但案涉保險是為了保障騎手李某某的人身權益而非平臺、經紀公司等其他主體的權益。同時,被保險人為李某某,保費也出自李某某,故應當認定實際投保人系李某某。現無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對該“猝死保險金”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任務,故該條款對李某某不發生法律效力,李某某親屬有權主張保險金。
典型意義
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的保險期間基礎上,又在保險單特別約定中將“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作為其承擔猝死保險責任的條件,具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功能,降低了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應認定該猝死保險金條款為免責條款。本案在深入交易產品實質、剖析金融交易架構的基礎上,依法認定“外賣騎手”在新業態保險中的實際投保人地位,妥善保障了新業態從業者的保險權益,維護了互聯網金融交易的實質公平。
案例8
網絡虛假刷單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應依法認定虛假刷單合同無效
——張某訴某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張某為該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開設的旗艦店中的草坪產品刷單,并承諾在訂單完成后即將貨款退回。當日,張某發起一筆金額為52813.84元的網絡訂單并付款。后某公司制造虛假的物流單號,張某亦在平臺確認收貨,貨款遂實際支付至該公司支付寶賬戶內。后某公司經營發生問題,上述貨款未能退還張某,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該款項。
裁判結果和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返還張某52813.84元。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本案中,某公司委托張某在網絡平臺虛假刷單,該買賣并非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損害了其他消費者與依法經營商家的合法利益,故雙方之間合同關系應歸于無效,某公司應返還張某款項。
典型意義
網絡消費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規范問題,如出現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故意制造虛假記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市場秩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九條明確了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對斬斷網絡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規范電商交易行為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本案依法認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案例9
“克隆”網店裝潢設計構成不正當競爭
——靜某公司訴啟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靜某公司開設網店“靜某某旗艦店”,銷售花卉商品,經多年經營及廣告宣傳,該店粉絲量近10萬,并入選平臺推薦店鋪,具有一定知名度。祁某曾在為“靜某某旗艦店”提供設計、運營服務的第三方公司工作,工作中接觸“靜某某旗艦店”的網頁。祁某離職后入股啟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啟某公司在同一電商平臺開設“筑某旗艦店”銷售花卉商品。經比對,“筑某旗艦店”內紅梅、臘梅、茉莉花三款商品,在網頁配圖、文案、排版、配色等方面與“靜某某旗艦店”同款商品網頁相同或高度相似,且在部分頁面的產品參數“品牌”處直接使用“靜某某”標識。靜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啟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和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啟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靜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靜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對“靜某某旗艦店”進行設計、維護、廣告推廣,取得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靜某公司的網店名稱包含“靜某某”標識,“靜某某”標識和其網頁裝潢獨具特色,網頁圖片、文案、排版較為美觀,具有較高辨識度,對提高其網店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有積極意義,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靜某公司對案涉網頁裝潢及“靜某某”標識享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合法權益,啟某公司擅自進行商業性使用,明顯有違誠信,侵蝕了靜某公司的交易機會,損害靜某公司的競爭優勢,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網店裝潢混淆的不正當競爭案件。在互聯網經濟時代,網店經營者為提高競爭力,不僅需要提供優質產品、精心服務,還需在網店形象、商品展示、廣告推廣等方面付出大量心血和成本。在網店標識及裝潢設計具有一定影響后,如任由其他經營者抄襲、照搬,將引起消費者誤認和混淆,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還將導致合法經營者交易機會被侵蝕、競爭優勢被損害,從而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本案準確判斷案涉網店標識及裝潢設計有一定市場影響,依法認定被告“克隆”網頁裝潢設計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促進電商行業經營者合法經營、推動互聯網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10
入駐商家“惡意倒賣”第三方商品擾亂網購平臺經營秩序的,應承擔違約責
——廖某訴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廖某以商家身份與代表某網購平臺的某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并入駐經營,約定協議由正文、公示于該網購平臺的各項規則等共同組成。該網購平臺相關文件對商家惡意倒賣行為及后果進行了規定,即在事前未取得客戶授權的情況下,通過購買平臺外店鋪商品完成自己店鋪內的訂單交易的行為為惡意倒賣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運單信息顯示來源于其他平臺渠道;客戶收到來自第三方平臺或渠道的物流短信、售后電話等。違規程度嚴重的,平臺可扣除違約金1萬元,違規程度“嚴重”包括店鋪多次發生“一般”違規程度的違規。廖某在經營過程中,接收客戶訂單后將客戶購買信息向其他公司披露并支付對應貨款,再由其他公司直接發貨至客戶處,且物流信息顯示來自于第三方網購平臺。2024年3月至5月期間,廖某被某公司以惡意倒賣為由給予三次違規處理,第三次的處理結果為扣除違約金1萬元等。廖某對處理結果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某公司退還其違約金。
裁判結果和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廖某訴訟請求。廖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廖某與某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惡意倒賣及相應違約后果進行了明確約定。本案廖某接收客戶訂單后,在未取得客戶授權的情況,將客戶購買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并支付相應貨款,其本質是先接收客戶訂單后向第三方購買貨品,屬于一件代發行為,符合平臺對惡意倒賣的定性。廖某在經過平臺兩次出具違約單后,仍出現第三次違約行為,平臺按約定對廖某處罰并無不當。故對廖某要求撤銷違約金1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隨著數字經濟不斷壯大,各電商平臺在經營模式、產品特色、物流服務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獨有特點。電商平臺以自身商譽作為商品信譽之依托,對潛在消費者形成了不同的吸引力。經營者在某一平臺惡意倒賣第三方商品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在商品價格、商品質量、服務質量及物流履約等方面的知情權和期待權,影響了消費者購物體驗。為了確保終端的消費者收到貨物時對于貨物品質和來源不至于產生混淆認知,因此惡意倒賣行為被有關平臺所禁止,平臺依據協議有權利對入駐店鋪的惡意倒賣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本案有利于促進電商平臺及入駐店鋪雙方誠信履約,保障電商平臺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正當權利,促進電商行業依法、有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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