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孫蘇皖)7月23日,東北大學6名學生在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時意外溺亡,1名老師受傷。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呂金艷律師表示主要責任人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量刑可達3~7年有期徒刑。同時,家屬可要求企業和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每個家庭預計可得到150萬~200萬元賠償。
根據媒體披露的事故情況調查通報,企業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車間主任、當日監護人員3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呂金艷表示,該事件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符合重大傷亡事故標準,且屬于情節特別惡劣情形,主要責任人員量刑可達3~7年有期徒刑。企業曾更換格柵板但未全面檢測焊縫,可能被認定為“明知隱患未整改”,或將加重處罰。
通報還顯示,企業與學校已同6名遇難學生家屬全部取得聯系,正協商賠償。那么遇難學生是否會被認定為工傷?呂金艷表示,工傷認定的核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學生實習屬于學校組織的教學活動,與企業之間通常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職工”的定義。6名學生是在參觀學習過程中發生事故,并未從事實際生產勞動,因此更難認定為工傷。
“即使不構成工傷,家屬仍可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條款,要求企業和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企業要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和侵權責任,向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學校未充分考察企業安全環境,未提供必要防護措施,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綜合工亡賠償、喪葬費、撫恤金及可能的額外補償,每個家庭預計可得到150萬~200萬元賠償,具體分配比例需根據事故調查認定的責任劃分確定。”呂金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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