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網友咨詢:
招搖撞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王東律師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他種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于“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王東律師補充: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犯罪手段都帶有一個“騙”字,即編造謊言、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信任,但兩者又有嚴格的區分。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王東律師
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1998年從事法律工作。
2021年獲“淮南第五屆十佳律師”。
2016年至今任安徽省X縣委、X縣政府,市運管處等法律顧問。
2012年公安部督辦李強特大制毒販毒案;2015年“8.19東方煤礦爆炸案”繆XX辯護人。
2019年“4.16六安涉黑案”畢X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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