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年仲春,河北廊坊廣陽區有女幼師周易者,年廿四,歸舍途中遭暴徒刺殺十三刀而殞。
案發之時,其母方與女視像通話,親聞慘呼,目睹兇殘,痛徹心扉。兇手既擒,竟以「心神之疾」為辭,欲脫刑責。家屬憤懣,請復勘驗。此案也,非獨一家之痛,實關乎法理之公、世道之安。
今據實錄之,以儆效尤,亦望律法昭昭,民心可慰。
乙巳年正月廿九日戌時,周易自幼兒館歸,與母通視像。時值初春,寒氣未消,女告母曰:「婦人節將至,當歸侍親側。」母欣然應之。行至薛家營新村,女忽呼曰:「予汝!予汝!」繼而慘號連連。母驚惶失措,急喚長女馳援,然及至,女已血盡氣絕于太平間矣。
驗尸文書載,女身中十三刃,創口深及臟腑,兇器乃長刺刀,刃長尺余。兇手王某,年三十四,無業游民,素居廊坊。其行兇也,擇弱而擊,見周易形單影瘦,遂暴起戕害。事畢,王某歸宅沐浴更衣,滌刃滅跡,舉止條理分明,全無癲狂之狀。
王某雖稱「心神有恙」,然其行跡縝密,異于常疾:
1. 擇人而噬:專揀孤身弱女,伺機而動,顯見預謀。
2. 冷靜滅證:殺人后返家清洗,更衣滌刃,足見神智清明。
3. 偽疾之嫌:初檢雖言「癔癥」,然無家族病史,亦無就醫實錄,家屬斥其「假疾避罪」。
昔有魯省李某勇者,戕害二女幼師,亦以「心神失常」為辯。然官府查其無癔癥遺傳,作案時神志昭然,故判極刑。今王某所為類之,而初審竟采「癔癥」之說,家屬焉能甘服?
《大明律·刑律》有云:「故殺人者,斬」,今律亦明載,心神喪失者得減刑,然須經嚴勘。王某案中,三大疑竇難掩:
1. 行兇邏輯:擇弱、滅跡,顯系謀定后動,非癲狂所為。
2. 病史存偽:無醫案可證,家族亦無癔癥,初鑒草率。
3. 類案為鑒:山東李某勇案,兇手同稱癔癥,然官府以其「神志清明」駁回,終判死刑。
家屬泣血陳情:「若瘋癲可為免死牌,則人人效尤,法將不法!」遂請復驗,務求真相。
此案既發,舉國嘩然:
1. 婦孺之危:弱女夜行,竟成俎肉;市井繁華,難掩險惡。民呼增巡檢、設監哨,護女子周全。
2. 癔癥之弊:近年惡案頻發,兇徒多假「心神疾」以逃極刑。民怨沸騰,疾呼「修律堵漏,毋縱元兇」。
3. 監護之責:若兇手確患癔癥,其親屬疏于管束,當連坐究責,以儆效尤。
有士人嘆曰:「昔者,瘋癲傷人,囚于癘坊;今者,瘋癲殺人,逍遙法外。世道之變,豈不悲乎?」
回溯舊案,可為殷鑒:
- 丙申年緬女麗麗案:被拐至豫,生二子后逃亡,流落大連,病重遭棄。官府雖擒中介,然麗麗漂泊無依,母子永隔。
- 甲辰年山東二女師案:李某勇刺殺同窗,偽稱癔癥,終因「神志清明」伏誅。
此二案者,一顯法網疏漏,一彰律例嚴明。今王某之案,正處其間,官府若不能明察,則民心何以安?
周易之殞,非獨一人之劫。其母睹女慘死,肝腸寸斷;世人聞此暴行,惶惶難安。若縱兇徒假疾脫罪,則公道盡喪,民無所恃。
昔韓非子曰:「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今之律法,亦當如是:癔癥之辯,須經鐵證;殺人之罪,必施重典。更須整飭治安,嚴查宵小,使婦孺可行于夜,百姓無懼于途。
嗟乎!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律法昭昭,乾坤朗朗!
引用文獻
1. 深港在線《突發意外!女幼師下班途中遭男子連刺13刀身亡》
2. 安徽網《女幼師當街被刺身亡!遇害時正和母親視頻通話》
3. 手機網易網《24歲女幼師下班途中遭陌生男子連刺13刀身亡》
4. 南方Plus《女幼師當街被刺13刀身亡,母親:當時正通電話》
5. 鳳凰網《24歲女幼師被刺13刀身亡,母親:當時正視頻通話》
6. 騰訊新聞《女幼師當街被刺13刀身亡,母親:聽到慘叫我都瘋了》
7. 手機網易網《24歲女幼師被刺13刀,兇手事后毀滅證據!》
8. 大河報《山東女幼師遇害案二審開庭》
9. 東方論壇《24歲女幼師當街被刺身亡》
10. 中華網《女幼師下班途中遭男子連刺13刀身亡》
(全文約三千五百字,據實錄文,參酌古風,以警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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