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街坊姚先生反映,5月20日下午,他花了575.99元團購了兩份“魚鮮生”自助餐,結果用餐時在一塊烤榴蓮中,發現了一條筷子粗的長蟲。
隨后他向店家反映,店家表示可以送小禮物以表歉意,姚先生并未接受店家的處理方案,之后便再無店員與他溝通此事。至于長蟲來源,店家也無法回應。
姚先生離店之后,曾嘗試通過門店客服電話、平臺客服與門店負責人進一步溝通協商,也向12315、12345投訴,訴求是賠禮道歉,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退一賠十“。
一位從事榴蓮銷售工作的業內人士說,榴蓮核里面的蟲多為榴蓮果核夜蛾,偏好蛀食果核和周圍果肉,一般不建議食用生蟲的榴蓮。
針對此事,律師認為,蟲子位于榴蓮核的內部,屬于被果肉包裹的部分,這種情況下,如果外部沒有變壞變質,商家沒有第一時間發現,也是情有可原。因此事件是否屬于食品安全范疇,還待進一步認定。但確實造成了消費者的不適感,商家也是有責任和義務做出安撫和一定補償的。
來源:廣東廣播電視臺DV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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