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鶴山市應急管理局公布《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2?28”一般中毒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5年2月28日17時許,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糞污環保整改工程施工工地發生一起有限空間作業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00.6萬元。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閱資料、檢測鑒定、人員詢問及專家論證和綜合分析等方式,已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了事故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及整改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2·28”一般中毒事故是一起因違章作業引發、盲目施救導致傷亡擴大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2?28”一般中毒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一般項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環境保護專用設備銷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制造;水質污染物監測及檢測儀器儀表銷售;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生態環境材料制造;生態環境材料銷售。
2.相關單位: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經營范圍:許可項目:牲畜飼養;一般項目:牲畜銷售(不含犬類)。
(二)涉事工程有關情況
1.工程發包方: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
工程承包方: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2.合同簽訂情況:2024年7月17日,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與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環保整改工程合同書》,合同約定,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將養豬場糞污環保整改工程發包給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由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養豬場環保污水治理工程施工、整改項目計劃書、整改設計圖紙、施工及驗收。承包方式: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實行包工、包料、包調試、包驗收合格的總承包方式。工期:進場開工到驗收合格的期間為6個月。
(三)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麥*池,男。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事故中的死者。
2.麥*明,男。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事故中的死者。
3.麥*仔,男。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的場主、主要負責人,事故中的傷者。
4.洪*剛,男,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四)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2月28日17時許,麥*池、麥*明在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糞污環保整改工程施工工地作業,將排污泵(見圖1)安裝到沼液罐(見圖2)內(屬于有限空間作業)。在作業過程中,麥*明因吸入沼液罐內的有毒有害氣體失去意識,從沼液罐上方的圓形罐口墜入罐內,麥*池看到后,立即跳入罐內施救,因吸入有毒有害氣體很快失去意識暈倒在罐內。麥*仔剛好走到施工工地查看施工情況,看到有人墜入沼液罐,馬上沖過去救人,但因吸入有毒有害氣體,暈倒在沼液罐旁,恢復意識后,到養殖場生活區向麥*愛、黃*同呼救,黃*同立即聯系報警。黃*同帶上砍柴刀從生活區趕赴事發現場,用砍柴刀劈開沼液罐,將麥*明、麥*池從罐內救出。醫護人員抵達現場后,確認麥*明、麥*池已無生命體征。
(五)事故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輕傷。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6721)等規定核算,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200.6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月28日17時36分,雙合派出所接到蘇東養殖場發生事故的警情,立即派員前往事發現場了解情況。醫護人員隨即到達現場后,確認麥*明、麥*池已沒有生命體征,同時對傷者麥*仔開展急救并緊急送往雙合鎮衛生院進行救治。
2月28日18時許,鶴山市雙合鎮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到蘇東養殖場事發現場進行處置,對施工現場使用水馬、警戒帶進行了圍蔽。隨后,鶴山市消防救援隊伍、鶴山市應急管理局、鶴山市農業農村局、江門市生態環境局鶴山分局、江門市應急管理局、江門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陸續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處置,排查次生災害的風險。
(二)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麥*仔經雙合鎮衛生院初步治療后,事發當天19時許,轉至鶴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3月8日出院。
事故發生后,雙合鎮政府等部門積極跟進善后處置事宜,解決家屬合理訴求,善后工作進展順利,已簽署賠償協議,完成死者后事處理,未引發負面輿情。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應急響應啟動及時,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暢通,公安、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鎮政府、鶴山市消防救援隊伍、120急救等相關職能部門和隊伍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經綜合評定,本次事故應急響應迅速,救援處置得力,響應程序合法,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發生位置為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黑膜沼氣池東北角的沼液罐(屬有限空間,見圖3)。沼液罐為白色圓柱體塑膠桶,直徑1.3米;高1.75米,其中約1米罐體埋入地下;罐口直徑0.41米;罐內沼液高度0.95米,罐內沼液最高液位痕跡距離罐底約1.5米。沼液罐呈損壞狀,罐內有一臺已安裝的排污泵,排污泵連接有電線、透明塑料污水管和麻繩,透明塑料污水管內有沼液,麻繩一頭綁定沼液罐內的排污泵,一頭綁定沼液罐外一根木樁(見圖4)。沼液罐旁地面散落有砍柴刀、螺絲刀、鋼鋸、玻璃膠槍、排污泵包裝木箱和鞋子等物品。沼液罐西側地面有一個舊的排污泵,排污泵連接有一條白色塑料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違章作業。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作業人員麥*池、麥*明違反畜禽糞污處理有限空間作業規范,作業前,未做好物資儲備、人員培訓、作業方案、安全交底等準備工作;作業中,未做好通風換氣、氣體檢測、安全防護、現場監護等工作。導致麥*明吸入沼液罐內積聚的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墜入沼液罐內中毒致死。
2.盲目施救。麥*明中毒墜入沼液罐內后,麥*池、麥*仔在沒有采取機械通風方式對沼液罐內持續強制通風,沒有確保自身安全,沒有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具的情況下,先后盲目施救,擴大傷亡結果。
(二)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經委托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麥*池、麥*明生物檢材(血液)進行檢測,根據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南方醫大司鑒中心[2025]毒鑒字第0221號)鑒定意見:麥*池血液中硫離子含量為0.91mmoL/L,麥*明血液中硫離子含量為0.87mmoL/L。麥*池、麥*明血液中硫離子含量高于致死濃度,分析兩人符合硫化氫中毒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根據尸表檢驗,麥*池、麥*明體表未見明顯致死性外傷,結合案情及現場勘查,排除受外來暴力損傷致死;麥*池、麥*明體表未見明顯電流斑,排除受電擊致死。
2.根據救援人員現場施救情況和相關專業工作人員現場電線路檢測情況,排除觸電致死。
五、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作為涉事工程承包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未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對施工現場存在的中毒等風險隱患進行辨識;施工作業現場脫管漏管,致使施工作業人員違反畜禽糞污處理有限空間作業規范,未嚴格落實作業前準備、作業中保護等風險防范工作。
(二)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
作為涉事工程發包方,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的問題,未對工程承包方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糞污環保整改工程中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督促整改;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六、對相關責任人員及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麥*明、麥*池,安全防護意識淡薄,違反畜禽糞污處理有限空間作業規范,對安全風險隱患辨識不足,作業前未進行通風換氣,未對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未佩戴和使用空氣呼吸器、安全繩和安全帽等防護用品進行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麥*池,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盲目施救,對擴大事故傷亡結果負有直接責任。因麥*明、麥*池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麥*明、麥*池的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洪*剛,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觸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鶴山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涉事工程承包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鶴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鶴山市雙合鎮蘇東養殖場,作為涉事工程發包方,對工程包而不管,未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對工程承包單位江門市嘉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建議由鶴山市農業農村局依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鶴山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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