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 世紀 90 年代的長春,有一個名字讓人聞風喪膽,那便是梁旭東。他表面上是一名威風凜凜的公安民警,可背地里卻是掌控著地下世界的黑社會頭目。他的存在,如同城市暗處的毒瘤,給長春的社會治安和人民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直到北京下令嚴辦,這個隱藏在警服之下的惡魔才最終被繩之以法,其罪惡的一生也畫上了句號。
梁旭東,原名梁笑溟,1966 年出生。他的早期經歷便充滿了不安分的因子。17 歲時,梁旭東參軍入伍,本應在軍隊中接受紀律的洗禮和鍛煉,可他性格叛逆,在退伍后因多次違規被辭退。
回到地方的梁旭東,沒有選擇踏實工作、努力生活,而是走上了一條違法犯罪的不歸路。1989 年,他就因斗毆和倒賣汽車運費票據被德惠市公安局多次打擊處理。
但這些教訓并未讓他悔改,反而在 1993 年初,他糾集了 “兩勞” 釋解人員陳彬、張洪巖、孫殿亮等人在德惠市進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以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開始悄然形成。
起初,梁旭東主要以充當打手、上街收取保護費為生。在一次次的暴力威脅中,他嘗到了不勞而獲的 “甜頭”,欲望也愈發膨脹,很快便不滿足于這種小打小鬧的斂財方式。
此時,他的哥哥梁曉東在其人生軌跡的轉變中起到了關鍵作用。梁曉東當時擔任著一定的職務,在哥哥的幫助下,梁旭東逐漸涉足娛樂行業,成立了一些娛樂場所,還接管了頗具規模的圣羅蘭娛樂會所。有了這樣的 “產業” 作為掩護,梁旭東的犯罪活動變得更加猖獗。
圣羅蘭娛樂會所裝修豪華、設施高檔,本應是正規經營的場所,卻成了梁旭東違法犯罪的據點。他以 “看場子” 為由,強行向會所收取管理費,每人每天收取 1000 - 3000 元不等。
不僅如此,他的生意逐漸拓展到暴力催債、放高利貸、綁架恐嚇甚至故意傷害他人性命等嚴重犯罪領域。為了實施這些犯罪行為,梁旭東通過特殊手段收購了一批鋼珠槍、口徑槍等器械,讓他的團伙成員武裝起來,更加肆無忌憚地為非作歹。
在梁旭東的犯罪團伙內部,有著一套嚴格的等級制度和殘酷的 “家法”。團伙等級分為上、中、下三個層次,上層和中層人員可穿黑色西服扎領帶,下層普通人員只能穿夾克衫。
在通訊設備配備上,普通人員每人配一個傳呼機,中層和上層人員除傳呼機外,每人還發一個大哥大電話。薪資方面也有明確規定,普通人員每月月薪 800 塊,中層骨干成員每人月薪 1000 元,有家庭的月薪 1500 元。
但同時,“家法” 也極為嚴苛,梁旭東十分看重手下的忠誠,不準成員吸毒、嫖娼、撒謊、貪污內部錢財,更不能退出團伙,違反者輕則墮職,重則斷腿。靠著這樣的管理方式,梁旭東將團伙牢牢掌控在手中,使其成為自己實施犯罪的得力工具。
1994 年 7 月 1 日,發生了一起震驚長春的暴力事件。梁旭東率一伙人持鋼珠槍、口徑槍到長春市濱河小區一建筑工地,將施工隊負責人李明宣及工人等 12 人打傷。
如此惡劣的暴力傷人事件,負責查處此案的長春市某區公安分局卻將其以一般治安案件處理,讓梁旭東等暴徒得以逍遙法外。這次事件不僅沒有讓梁旭東收斂,反而使他 “聲名大振”,在黑道上的地位愈發穩固,他的膽子也變得更大,犯罪行為更加變本加厲。
1995 年 10 月,梁旭東的人生出現了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轉折 —— 他通過關系調入長春市公安局,成為了一名公安民警。警察這一神圣的職業,在他眼中卻成了違法犯罪的 “保護傘”。
他曾狂妄地說:“我在社會上混得明白,是因為我有三把刀:第一把刀,我是警察,誰敢不怕我;第二把刀,我是黑社會,誰敢不服我;第三把刀,我有關系網,上面有人罩著,誰能把我咋樣?”
就這樣,梁旭東憑借警察身份,在黑白兩道之間肆意游走,為他的黑社會團伙謀取更多利益。在打擊流氓團伙收繳非法槍支的案件中,他總能第一時間找到線索,看似積極辦案,實則是在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的犯罪團伙排除潛在威脅,同時進一步鞏固自己在黑道上的地位。
在眾多犯罪活動中,1998 年 1 月發生的一起案件成為了梁旭東走向覆滅的導火索。有人大代表在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上反映長春市朝陽區公安分局民警梁旭東參與組織黑社會性質團伙犯罪。
原來,1998 年 1 月 2 日,一位名叫 W 的人在參加一個朋友的生日宴會時同梁旭東發生爭吵,被梁旭東帶領的一伙人開槍打折雙腿。這一事件性質惡劣,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 月 24 日,長春市公安局迅速成立專案組,秘密調查梁旭東問題。3 月 1 日,當梁旭東被通知回朝陽公安分局匯報一起涉槍殺人案偵查工作進展情況時,被早已布控的刑警當場抓獲。
4 月 1 日,經過專案組一個月的縝密偵查,梁旭東被依法逮捕。公安部高度重視此案,將其列為 “98 第 1 號黑社會案件”。
隨著調查的深入,梁旭東團伙的罪行逐漸浮出水面。自 1994 年至 1998 年,以梁旭東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違法犯罪活動近 50 起,涉及殺人、傷害、搶劫、敲詐勒索、聚眾斗毆、設賭抽頭、組織賣淫嫖娼等多種罪行。
例如,杜榮軍曾找到被告人于永紅、滿樹立,將陳永武找到長春市圣羅蘭夜總會一包房內,滿樹立持錘子將陳永武手指砸傷。他們在酒店設賭,僅 1996 年 12 月的某一天,就抽取漁利人民幣八萬元;還組織婦女賣淫,并從賣淫收入中提取巨額非法所得。
為了將梁旭東團伙一網打盡,聯合專案組進一步加大了對涉案成員的追捕力度。1998 年 7 月 23 日起,追捕行動全面展開。經過長時間的艱苦偵查和追蹤,至 1999 年 4 月,梁旭東團伙主要骨干趙向農在內蒙古通遼、孟繁勝在內蒙古錫林浩特相繼落網。
這些骨干成員的落網,為案件的進一步偵破提供了關鍵線索,也讓整個犯罪團伙陷入了分崩離析的境地。
2000 年 8 月 16 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對梁旭東一案做出一審判決。法庭認定梁旭東團伙共作案數十起,涉及非法私藏槍支彈藥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組織婦女賣淫罪、賭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等十五項罪名。
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梁笑溟(別名梁旭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同時,被告人張澤昊(曾用名張洪巖)、杜榮軍(曾用名杜德偉)也因罪行嚴重被判處死刑。梁旭東等人對一審判處其死刑不服,上訴到吉林省高級法院。
同年 9 月 19 日,吉林省高級法院召開公開宣判大會,對長春黑社會團伙頭目梁旭東等 26 名罪犯做出終審判決。終審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公判大會結束后,梁旭東等 4 名罪犯當天被押赴刑場執行了死刑。
這個曾經在長春不可一世、為禍一方的黑惡勢力團伙,終于得到了法律的嚴懲,長春的天空也終于驅散了籠罩已久的陰霾。
梁旭東從一個叛逆青年墮落為黑社會頭目,又混入警察隊伍,最終走向覆滅,其經歷令人深思。他的存在不僅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侵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嚴重損害了警察隊伍的形象和公信力。
這一案件警示我們,無論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如何偽裝,最終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打擊黑惡勢力,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執法機關的堅定決心和雷霆手段。
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生活在一個安全、和諧、法治的社會環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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