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券商中國》報道,近日,廣東證監局對廣州海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了警示函,而深圳證監局也對阜陽泉賦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警示函。
兩個證監局出具警示函的理由大同小異:相關方的忽悠式增持。
AI制圖
我們來看一下具體情況。據報道,海印集團此前曾公告擬增持上市公司海印股份股票5000萬元到8000萬元,但實際僅增持了1346.42萬元,沒有履行完增持承諾。而阜陽泉賦則承諾增持上市公司珈偉新能6000萬元,實際未增持。
值得注意的是,海印股份2024年6月25日至8月5日連續20個交易日股價低于1元而退市,但監管機構顯然沒有因為它退市而放棄對相關責任方追責。
據了解,海印集團在增持計劃期間多次因股票停牌、退市等原因順延期限但最終仍因“資金籌措困難”未能完成增持,然而“退市不能成為食言理由”。
筆者以為,海印集團此前之所以公告稱要增持海印股份的股票,目的很清楚:就是希望借此提振股民信心,從而止住股價下跌之勢,避免海印股份退市。
海印集團雖然做了一些增持動作,卻未能挽救海印股份的退市命運,而那些因為它的增持動作而沖進去的股民,則成為了犧牲者。
筆者以為,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海印集團涉及欺詐,但至少它的履約意愿存疑,其履約能力與市場預期存在落差。
而阜陽泉賦更“光棍”一些。它表示增持計劃披露后,積極籌措資金,但所需資金未能籌措到位,增持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然后一句話:向廣大投資者深表歉意。
毫無疑問,監管層看到了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的違規行為,也做出了出具警示函的行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的規定,承諾人違反承諾的,由中國證監會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等監管措施,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筆者以為,監管機構對忽悠式增持的查處,體現了對市場公平性的維護,不過警示函是比較常見的監管手段,處罰力度有限,主要起警示作用。違規行為會被記入誠信檔案,可能影響企業未來融資或并購活動,但對違規者來說,違規成本較有限。
我們要完善法規,強化承諾約束機制,明確未履約的懲罰標準(如罰款、市場禁入等),推動承諾與質押融資、分紅等事項掛鉤,增加違約成本,從而防止類似案例的蔓延。
忽悠式增持這種行為對股民來說,是“侮辱性強、傷害性大”的行為。它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的信任,而信任是市場的基本基因,沒有信任,A股市場的健康發展無從談起。
筆者以為,受到傷害的股民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這里已有成功案例。
4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萬余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萬余元。具體案情是,2021年6月15日,上市公司金力泰公告稱,公司董事兼總裁袁某、控股子公司總經理羅某計劃在6個月內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額合計不低于3億元。后來袁某、羅某未能完成增持計劃。原告劉某某、鄭某某主張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諾購買了金力泰股票,而袁某、羅某未履行承諾,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要求金力泰、袁某、羅某共同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等共計900余萬元。
該案是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
作者 光云
版面編輯 佘詩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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