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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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碰到很多勞動者因為單位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同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后咨詢律師才發現,還有很多應該主張的權利和要求的經濟補償、賠償都未注意到,簽完協議后才知道很多應享的補償、賠償和權利都白白放棄了。
那么非勞動者過錯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哪些經濟補償、賠償并主張哪些權利呢?
周軍律師總結代理過的相關案例經驗,匯總為以下幾類:
一、單位拖欠的薪酬、績效類
1. 未支付的當月工資;
2. 拖欠的工資和加班費;
3. 未休的年假補償工資;
4. 提成、績效和應折算的年終獎;
5. 尚未報銷的合理支出等。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類
1. 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勞動者服務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通常所說的N);
2.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應再補償一個月工資(通常所說的N+1);
3. 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通常所說的2N);
4. 單位未簽勞動合同的,還要支付未簽合同期間兩倍的工資等。
三、欠交的五險(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險)類
1. 單位未給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或欠繳、少繳的,應予以補繳;
2. 因未繳、欠繳或少繳給員工帶來損失的,還應予以賠償;
3. 員工因公負傷的,即使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也應按工傷待遇給予員工相應賠償等。
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欠繳或少繳社保的,因為屬于行政管理職能,勞動仲裁勝訴后,只能向社保管理和公積金管理機構投訴,由其監督單位執行,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詳見上一篇文章《強迫員工簽放棄社保協議,如何維權?》)
四、可以主張的相關權利類
1. 要求單位開具離職證明;
2.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競業禁止條款或另簽了競業禁止協議的,還可主張競業禁止補償等。
周軍律師提醒,勞動者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主張以上經濟補償、賠償和相關權利。如果要和單位簽署《勞動合同解除協議》,也應該在以上基礎上進行談判,自愿達成一致后再簽字。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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