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機關事退和企退人員,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都會相差20年嗎?
在2025年辦理退休的人員,如果工齡能夠在35年及以上的話,大多數人員都是會有視同繳費年限的。
只不過因為開始工作的時間不同,并且工作的單位性質也不一樣,所以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都是有長有短的。
那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出來的過渡性養老金也都是會有差距的,視同繳費年限越長,則這部分養老金也就會越高的。
那在2025年對于機關事退和企退人員,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是不是都會相差20年呢?在這種情況下,過渡性養老金的待遇差距就會比較大了。
為了更直觀的了解,咱們假設參保人員開始工作的時間都是1985年,辦理退休的時間都是在2025年,咱們分別來看看,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和企業單位參保人員,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究竟有沒有20年的差距呢?
第一,機關事業工作
對于大多數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來說,基本都是從2014年10月份才開始繳費的,那如果按照這個時間來計算,1985年開始工作,到2014年10月份開始繳費的這段時間,都是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
那計算下來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大概就是在29年左右的,當然如果是29年都能成功認定的話,那么可計算出來的過渡性養老金確實是挺高的。
第二,企業單位工作
對于企業單位的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是比機關事業單位的要早許多的,大部分地區都是從1992年到1996年開始繳費的。
假設這位企業單位的參保人員是從1992年開始繳費的話,那么1985年到1992年之間的工作工齡,也都是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的,總共就有7年的時間了,這個時間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相差了22年。
如果是從1996年開始繳費的話,那么總共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就能有11年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兩者相差的視同繳費年限就變為18年了。
其實還有少部分地區企業單位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是1998年的,那在這種情況下,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就為13年了,兩者的差距就變為16年了。
結合以上的分析,咱們可以看出, 2025年辦理退休的機關事退和企退人員,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并不都是會有20年差距的。
如果企業單位參保人員的參保地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是晚于1995年及以后的,比如是從1995年到1998年這段時間才開始繳費的,那么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就能夠達到10年以上了,在這種情況下,兩者的差距就達不到20年了。
總結來說,對于機關事退和企退人員,因為養老保險開始繳費的時間不同,所以可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也是不一樣的,差距也確實是比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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