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生禁駕
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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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試法,必受嚴懲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無視酒駕禁令,最終釀成大禍。
2024年5月10日4時55分,顏某某酒后駕駛魯HH***N小型轎車,沿濟寧任城區琵琶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濟寧任城區琵琶山路明珠新奧苑交叉路口處,與在人行橫道上由東向西行駛的王某某騎行的人力三輪車相撞,致王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濟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3.2mg/100ml。
經調查,顏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以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顏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2年08月20日01時19分許,祝某某駕駛豫NE***7/豫N***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國道105金鄉段由北向南行駛至658公里+700米附近時,與由南向北逆向行駛的徐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致徐某某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祝某某棄車逃逸。
經調查,祝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致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山東省金鄉縣人民法院以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祝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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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 事故處理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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