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圍繞非國有公司分上下兩篇討論八種刑事犯罪——
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可分為禁止性的忠實義務行為和限制性的忠實義務行為。前者是指公司法181條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后者是指雖然原則上禁止,但滿足一定條件時可取得豁免。主要是指董監高與公司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如果利益沖突的事項已向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則該等利益沖突可予以豁免。本文上篇將圍繞董監高違反禁止性的忠實義務行為展開。
新公司法第181條禁止公司董監高的下列行為:(一)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利用職權賄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當嚴重違反上述禁止性的忠實義務或者違法數額較大/巨大時,將可能根據具體情形而觸發如下刑事犯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罪。
一、職務侵占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年修訂)(“《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職務侵占罪中,主體限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如為國家工作人員,則構成貪污罪)。行為人主觀上有將單位財物占為己有的故意。客觀上顧名思義,行為人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在實施犯罪時,利用自身的職權,或者利用自身因執行職務而獲取的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務的便利條件。這種職權既包括其日常崗位所具有的職權,也包括由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工作需要臨時授予的職權。職務侵占的對象是本單位財物,包括已經在本單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為本單位所有的財物;包括雖未占有但屬于本單位所有的債權等。
職務侵占罪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行為人通過虛構投資項目或者虛構合同騙取公司的資金或財物;在業務往來中,通過收取傭金、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并隱瞞不報或據為己有,或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傭金、回扣等不正當收益;將公司研發的技術成果、專利等私自轉讓或泄露給外部單位或個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立案追訴標準二》”),對職務侵占罪立案追訴的標準為人民幣三萬元。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按照數額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分為三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貪污賄賂司法解釋》),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即數額較大是指6萬元到100萬元,數額巨大是指100萬元至1500萬元。對數額特別巨大目前尚未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多參考貪污罪的標準,即1500萬元以上。
二、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272條規定了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較于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主觀目的為暫時使用,而非據為己有。雖然實踐中對于如何認定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常有爭議。
根據《刑法》第272條,挪用資金可以分為“歸個人使用”以及“借貸給他人”兩種類型。《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7條第2款對“歸個人使用”規定了具體情形:(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牟取個人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明確挪用資金借貸給他人是指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
由上述可見,挪用資金強調以個人名義或者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挪用本單位資金用于本人,其他自然人或其他單位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即使以單位名義挪用資金,也是由某個自然人自行決定,而非經過單位的內部決策程序或履行必備手續。
《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7條對挪用資金的不同情形規定了相應的立案追訴標準。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及進行營利活動的,立案標準為五萬元;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立案標準為三萬元。根據《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11條,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即當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超3個月未還的,數額較大是指10萬元以上,數額巨大是指400萬元以上;當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較大是指6萬元以上或200萬元以上。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下的“數額特別巨大”亦無全國統一標準,某些地區參照1500萬元的貪污罪的標準予以認定。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163條規定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并未將一些特定關系人(如親屬、情人、合作伙伴等)收受財物的行為納入規制范圍,從這一點上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打擊的范圍要小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罪。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本罪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這種便利可能是直接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限;也可能是憑借自己的職務、地位、崗位,控制或利用第三人的權限。
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二》,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立案追訴標準是3萬元。《貪污賄賂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即數額較大為6萬元到100萬元,數額巨大為100萬元至1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亦較多參考貪污罪的標準,即1500萬元以上。
四、侵犯商業秘密罪
《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219條列舉了侵犯商業秘密的如下幾種行為:(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量刑主要依據情節的嚴重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知識產權解釋(三)》,如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情節嚴重”:(1)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3)二年內因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而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如因侵犯商業秘密,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相應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當然量刑時還應當從主觀惡性、犯罪后果等方面綜合考慮情節的嚴重程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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