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江西省贛州經開區法院一審判決上猶縣村民胡某青需償還朱某明借款26000元及利息,主要證據為落款時間為2010年1月8日的借條。
但是,胡某青家屬稱,2010年1月8日胡某青因中風在ICU搶救,處于昏迷狀態,無法簽署借條。醫院記錄顯示其自2010年1月4日住院后偏癱至今,生活無法自理。
后來 出借人朱某明及介紹人劉某文在警方協助下辨認照片,確認借條中的“胡某青”并非上猶縣村民,而是另一同名同姓的贛州前輔警(年齡相差兩歲)。
也就是原告搞錯了被告。 兩個人 胡某青,同名同姓,但年齡不一樣。
原告表示,自己 只知道對方的姓名、大概年齡及大概戶籍信息。自己 將起訴事宜委托給律師后,是律師通過他的方式找到的胡某青具體信息。開庭的時候胡某青沒出庭。如下是網絡流傳的借條信息(未經核實):
這個案件經過媒體報道發酵后,贛州中院立即行動,除了情況通報:
這個案件確實很奇怪,借條上除了“胡某青”之外,都沒有其他的具體信息。那法院怎么確定,原告起訴的胡某青,就是真正借款的胡某青呢?
如果被告出庭應訴,法官可以直接核實身份。但是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起訴的胡某青,就是真正借款的胡某青,真是太武斷了。
來源:北京律師趙懟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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