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那年,我愛上了離過婚并帶著個4歲兒子的林漢。家人堅決反對我嫁給他,我不惜跟家里鬧翻,和他領取了結婚證。
婚后,我和林漢過得平靜而甜蜜。讓我不解的是,每次過性生活,他都不忘戴避孕套。我婉轉地告訴他,我對避孕套過敏。他尷尬地陪笑說:“那就吃避孕藥吧。”我慍怒地推開他:“避避避,你到底怕什么?”林漢沉默不語,我柔聲告訴他,像我們這種一方再婚另一方初婚,只有一個孩子的家庭,可以再要一個小孩!“我們不能再生了……”他欲言又止。我一再追問,他才道出苦衷。
攤在眼前的,是林漢離婚時前妻逼他簽訂的“買斷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如林漢再婚后再生育,就得賠償前妻10萬元,還要讓她帶走兒子可可。
10萬元對我們來說可不是小數目,更何況可可是林漢的心頭肉!難道,我做母親的權利,就讓這一紙買斷協議書給買斷了嗎?我的心如刀剜般疼痛,眼淚一下涌出眼眶。我不想讓林漢左右為難,最終放棄了生孩子的打算,把可可視若己出。
一晃幾年過去,可可長成了半大小子。一次上體育課,可可從單杠上失手,摔破脾臟大出血。搶救可可時血庫告急,需要林漢為他輸血。可化驗結果令我們目瞪口呆:林漢和前妻都是A型血,可可卻是B型血,他根本不是林漢的親生孩子!
我找林漢前妻理論,問:“當初你為什么要跟林漢簽那樣的買斷協議?”她哈哈大笑:“我怕后媽虧待他!”我大聲質問她:“你真無恥!可可是你跟別人生的孩子!”她故意避重就輕:“孩子你們不愿養,我正想帶走!”我更加憤怒:“可你那份鬼協議,害得我這么多年都沒能生個自己的孩子!”她冷笑說:“那是林漢自愿簽的,你生不生孩子與我無關!”
殘酷的事實讓林漢傷心欲絕。為了消除他的心理陰影,我決定冒著高齡產子的種種危險生孩子。可造化弄人,我生下的孩子竟是個畸形兒!
恍若一場惡夢,忍無可忍的林漢,以侵犯生育權為由,將前妻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將可可的撫養權重新判歸前妻,并要求她支付可可14年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2萬元。幾次開庭后,法院最終判決林漢前妻支付離婚后10年中,林漢承擔的撫養費,并賠償林漢2萬元精神損失費。捧著判決書,我和林漢卻怎么也開心不起來。籠罩在我們心頭的陰霾,依然無法消散……
點評:
林漢前妻離婚時逼林漢簽下“買斷協議書”,這種行為本身就不合法,協議的內容也有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第一個個案點評已提及)的規定,侵犯了林漢的生育權,屬無效協議。映雪不是簽訂合同的主體,同時協議書也不是導致映雪生下畸形兒的直接原因,因此這個“買斷協議書”不構成對映雪生育權的侵犯,林漢前妻無需承擔對映雪和畸形兒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4月2日在一次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育了非親生子女的,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根據此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夫妻的生育權,在婚外生育構成對另一方生育權的侵害。法院判決林漢前妻返還離婚后10年中林漢承擔的撫養費,是因為法院認為,林漢與前妻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因受欺騙支出的4年撫養費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林漢前妻可不予返還。同時,法院鑒于林漢前妻的行為給林漢造成較大的精神傷害,對他提出的,要求前妻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求給予了支持。
林漢和映雪夫妻糊里糊涂地被一紙荒唐的無效協議書套牢,錯失生育良機,實在令人嘆息。造成這一悲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林漢夫妻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生不生孩子,根本不能由一紙不合法的協議書來限制。只要符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任何人無權干涉他們的生育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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