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利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引發金融行業廣泛關注。因忽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核心條款,一家銀行數百萬的擔保權益化為泡影。
一、基本案情:
貸款展期未獲保證人書面同意,擔保責任成爭議焦點
2021年3月,慈利某銀行與生安賽某公司簽訂50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同年9月1日到期。卓某、李某華分別出具《保證承諾書》和《共同債務人承諾書》,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到期后,生安賽某公司無力償還,銀行與其協商將還款期限展期至2023年8月22日,但未要求兩位保證人重新簽署任何書面協議。當企業最終仍未清償債務,銀行將生安賽某公司、卓某、李某華訴至法院,要求連帶償還本息400余萬元,并主張抵押物優先受償權。
二、法院審理:
保證期間已過,保證責任免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卓某、李某華的保證責任是否因保證期間屆滿而消滅。
1.保證期間起算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自原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合同約定還款日為2021年9月1日,約定保證期間2年,即保證期間至2023年9月1日屆滿。
2.展期未經保證人確認,保證期間不變:慈利某銀行與生安賽某公司雖協商展期至2023年8月22日,但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本案中銀行與企業單方面展期,未取得保證人書面確認,保證期間仍按原合同計算。
3.權利主張超期致失權:慈利某銀行于2024年4月23日提起訴訟,此時距原合同保證期間屆滿日(2023年9月1日)已逾半年,遠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法院認定卓某、李某華的保證責任已消滅
三、裁判結果:
銀行痛失四百余萬元擔保權
慈利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生安賽某公司償還借款本息,慈利某銀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駁回慈利某銀行要求卓某、李某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慈利某銀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于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慈利法院 作者:楊妮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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