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發布《阿爾茨海默病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以下簡稱《指導原則》)。
阿爾茨海默病(AD)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退行性疾病,發病機理尚未完全明確,臨床存在迫切需求。《指導原則》旨在為阿爾茨海默病不同臨床分期、不同研發目標的藥物臨床試驗提供技術建議,適用于化學藥品和治療用生物制品的藥物研發;討論了整體研發策略和研發目標,并進一步從關鍵技術考慮、臨床藥理學研究、探索性臨床試驗、確證性臨床試驗、統計學考量、安全性評估等方面展開闡述。
《指導原則》介紹,阿爾茨海默病是一個連續的疾病譜,大致可分為臨床前AD/認知未受損AD、前驅期AD/AD源性輕度認知障礙、AD癡呆三個分期。基于不同的臨床分期、預期治療效應和產品開發目標,有效性和安全性評價技術要求有所區別,因此,通常應結合藥物的作用機制特點和臨床定位制定合理的研發策略。鼓勵在早期研發階段基于藥物特點和研發目標開展必要的患者體驗數據研究,并基于獲得的患者體驗數據完善臨床研發計劃及試驗方案。
《指導原則》指出,隨著阿爾茨海默病研究領域的快速發展,有多款新靶點、新機制創新藥物研發,但其中某些藥物的探索性試驗可能沒有為確證性臨床試驗提供可靠的“概念驗證”信息,導致大型確證性臨床試驗失敗。因此,在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之前,強烈建議在特征明確的患者人群中進行充分的探索性試驗。探索性臨床試驗可能有以下目標:證明靶點結合、從臨床和實驗室角度評估短期不良反應、確定藥代動力學特征、確定最大耐受劑量、確定PK/PD關系、確定劑量-效應關系、有效性的初步評估、概念驗證、確定能夠從治療中獲益的患者亞群以及確證性臨床試驗的人群選擇等。
對于確證性臨床試驗,《指導原則》分別闡述針對癥狀治療、疾病修飾治療、疾病預防和癡呆的精神行為癥狀的對癥治療進行藥物研發的臨床試驗設計關鍵要素考慮,并圍繞有效性指標的選擇進行討論。例如,其中建議,對于阿爾茨海默病癡呆期患者,可基于認知終點、日常功能終點、總體終點(總體臨床療效)三個維度的指標評估患者臨床獲益,每個維度應設置合理的有效性變量。不同癡呆程度的患者,相應的有效性評價指標的側重點有所區別。《指導原則》還表示,阿爾茨海默病癡呆期關注的次要療效終點可包括健康相關生活質量量表以及行為和精神病學癥狀量表等。在癡呆晚期,精神行為問題對患者和照護者有較大影響。
原文如下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關于發布《阿爾茨海默病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的通告
(2025年第19號)
指導阿爾茨海默病藥物的科學研發和評價,提供可供參考的技術標準,藥審中心制定了《阿爾茨海默病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程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阿爾茨海默病藥物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試行)
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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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中國食品藥品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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