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與慕先生于
2016年11月登記結婚,
2023年7月登記離婚。
后林女士發現
自2021年7月前后起,
慕先生與李小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
并且雙方在2021年至2023年7月期間
存在多筆大額轉賬。
故林女士訴至法院,
要求李小姐全額返還。
湞江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為贈與合同糾紛。首先,在林女士與慕先生未對婚內財產形式作出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其次,根據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案中,一方面,慕先生在與林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李小姐保持婚外情關系,在未經林女士同意或追認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李小姐,該行為違反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李小姐明知慕先生已婚卻仍與其保持婚外情關系并接受其贈與,違反公序良俗。贈與行為損害了林女士的合法財產權益,依法應認定無效,應當予以返還。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慕先生贈與行為無效,李小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林女士20余萬元。
法官提醒: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既違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該夫妻共同財產。
文字:戴書怡 鄧發英 彭東枝
編輯:劉青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張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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