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橐鼋鸺崖蓭焾F:專利權收益如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摘要: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專利權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等收益,通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若收益在離婚后才變現,能否分割?本文結合案例與法律實務,厘清認定標準與風險防范要點。
一、典型案例:未轉讓的專利收益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李先生與黃女士婚姻期間,黃女士獲得一項高價值專利,多家企業提出合作但均因價格未談攏未實際轉讓。離婚時,李先生主張該專利未來收益應分割。
法院觀點:
- 專利權利本身不分割:專利權作為人身性智力成果,僅歸創作者黃女士所有。
- 收益是否分割取決于兩個條件
→ 時間: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明確可取得”的收益(如已簽約的轉讓費);
→ 確定性:若僅存在合作意向(如談判未簽約),因收益未明確,不屬共同財產。
本案中,因無合同證明收益已明確,李先生主張未獲支持。
二、法律認定三大核心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及司法解釋,專利權收益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屬夫妻共同財產:
- 時間要件
→ 收益須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與專利權取得時間無關。
例:前取得專利,婚內收取許可費——屬于共同財產;婚內取得專利,離婚后變現——一般不屬于(除非另有約定)。 - 狀態要件
→ 實際取得:已到賬的轉讓費、許可費;
→ 明確可取得:已簽署合同約定金額,即使離婚后支付。
反面案例:北京二中院曾駁回一妻子分割前夫專利入股股權的訴求,因其離婚時無合同證明收益已明確。 - 性質要件
→ 僅限財產性收益(如轉讓費、許可費),不包括專利權本身或人身性權利(如署名權)。
三、離婚時未變現的專利,配偶如何維權?
若專利在婚內未產生收益,非創作方可通過以下途徑主張權益:
- 舉證證明“明確可取得”
→ 提供談判記錄、意向書等證明收益在婚內已具備確定性。 - 主張“期待利益”補償
→ 法院可依據公平原則,在分割其他財產時對非創作方適當傾斜(如多分存款)。
例:海某案中,妻子照顧家庭支持丈夫研發,法官將60%房產份額判給妻子作為補償。 - 協議約定優先
→ 婚前或婚內簽署協議,明確專利未來收益歸屬(如約定50%歸另一方)。
金佳律師的提示:非創作方應注意保留對方在婚內隱匿收益的證據(如私下簽約、轉移收入),可依據《民法典》第1092條主張再次分割。
四、實務風險防范指南
- 對創作者的建議
→ 若希望專利收益歸個人所有,需簽訂書面財產協議;
→ 避免離婚前突擊簽訂收益合同,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 - 對非創作者的建議
→ 關注專利轉化動態,保存合作郵件、合同草案等證據;
→ 主張婚內“共同貢獻”:如參與實驗、籌集研發資金等,可提高分割比例。
互動討論:您認為離婚時未變現的專利權,是否應參照“家務勞動補償”原則給予非創作方補償?歡迎評論區交流!
文末提示:本文觀點供參考,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及各地裁判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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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結語:知識產權的價值在智慧,而婚姻的價值在共享這份智慧結出的果實。
引用說明:本文觀點綜合自《民法典》第1062條、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4條及相關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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