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鑒定費不屬于訴訟費用范圍,不適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鑒定費的負擔應遵循“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鑒定機構。
爭議焦點
鑒定費是否屬于訴訟費用范圍?鑒定費的負擔應如何確定?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鑒定費不屬于訴訟費用范圍,不適用第二十九條關于“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鑒定費的負擔應遵循“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鑒定機構。
本案中,東昊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二審法院根據查明事實判令東昊公司承擔一半鑒定費,并無明顯不當。鑒定費的負擔問題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故東昊公司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簡要分析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鑒定費的性質及負擔方式。最高法明確指出,鑒定費不屬于訴訟費用范圍,不適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鑒定費的負擔應遵循“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鑒定機構。這一裁判意見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強調了鑒定費負擔的獨立性和明確性。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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