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網友咨詢:
夫妻為對方做擔保,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楊化鋒律師解答:
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擔保,本質上是擔保一方對該債務形成的知情、同意和決定,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平等處理權的體現,債權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著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符合“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楊化鋒律師補充: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楊化鋒律師
北京市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碩士研究生,具備律師職業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曾任職上市公司法務經理、科技企業集團法務總監,10年法律專業歷練,訴訟與非訴訟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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