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搶劫罪的既遂和未遂?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如何定性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三、出租車駕駛員在正常營運過程中,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向乘客索取與合理價格相差懸殊的高額出租車服務費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是強迫交易罪?
出租車駕駛員在正常營運過程中,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向乘客索取與合理價格相差懸殊的高額出租車服務費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其行為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強迫交易罪,不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理由如下:
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人身。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刑法》規定的強迫交易罪。本罪的犯罪主體除自然人外,還包括單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商品交易市場秩序。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目的是在不合理的價格或不正當的方式下進行交易,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向交易相對方施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相對方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罪比較,犯罪的前提條件不同,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犯罪的客觀方面也有所不同。搶劫罪無須任何前提條件,而強迫交易罪則必須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筆交易。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商品交易市場秩序。搶劫罪的目的是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強迫交易罪的目的是在不合理的價格或不正當的方式下進行交易。二罪客觀方面雖然都有暴力、脅迫內容,但由于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決定了搶劫罪使用的暴力、脅迫手段,一般都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其強度要大于強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威脅手段。出租車駕駛員與乘客即被害人之間,建立了服務與接受服務的交易關系,也因為存在這種關系才相遇在一起。出租車駕駛員從事營運業務過程中,即為乘客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使用暴力和威脅手段,強行從乘客身上搜取錢財。從表象上看,出租車駕駛員使用的這些手段與搶劫無異。但是,出租車駕駛員實施的暴力和威脅行為,其強度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結合出租車駕駛員使用證照真實、齊全的車輛作案,作案后將乘客送抵目的地,到目的地后給乘客退還一部分錢財等情節分析,出租車駕駛員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而是要以不合理的價格完成交易。因此,出租車駕駛員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而是強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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