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礦主,您是否有過擴大礦區范圍的變更登記的審批手續尚未完成就提前擴大開采的情況?在礦產資源開采許可管理中,采礦權人可依法申請對礦區周邊或深部區域進行擴大礦區范圍的變更登記,但在實際執行中,部分采礦權人因礦區資源枯竭或生產需求,在擴界審批手續尚未完成時便對擬擴界區域提前開采,此類行為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需結合具體事實綜合判斷。對此類案件的定性需從主觀故意、法益侵害性及后續權利補正三個維度進行實質化分析。以某公司花崗巖礦非法采礦案為例,采礦權人已啟動擴界程序并履行部分法定義務,并繳納價款,但未取得新采礦許可證前開采擴界區域。
首先,主觀構成要件的認定需考察行為人對即將取得采礦權是否具有合理預期。若該公司因原礦區資源枯竭,已向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提交擴界申請,管理部門不僅編制了擴界區域儲量核實報告,還完成采礦權價款評估,該公司亦全額繳納了價款。則可以證明礦業公司對擴界審批結果具有正當信賴基礎,其提前開采行為系基于對行政程序推進的合理預期,而非明知無證仍故意盜采的主觀惡性。若簡單以“未取得新采礦證”為由認定非法采礦故意,將忽視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許可信賴利益的正當性,導致刑事打擊范圍不當擴大。
其次,法益侵害性需結合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是否受損進行實質判斷。非法采礦罪的保護法益不僅包括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更核心的是防止國家礦產資源收益流失。本案中,某公司已對擴界區域資源繳納采礦權價款,實質上履行了資源有償使用義務,其開采行為未造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實質減損。若機械適用“無證即違法”的形式標準,忽視價款繳納對法益侵害的阻卻作用,將導致刑事處罰與行為社會危害性脫節。此外,某公司開采的擴界區域已完成儲量核實,資源儲量、開采范圍均納入行政管理體系,與盜采不明區域資源的隱蔽性、掠奪性存在本質區別。
最后,行政程序瑕疵的后續補正應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礦產資源管理具有鮮明的行政許可依賴性,行政程序與刑事違法性之間存在動態關聯。本案需重點核查某公司在被查處后是否最終取得涵蓋擴界區域的采礦許可證:若其已完成擴界登記并取得新證,表明前期開采區域的權屬瑕疵已通過行政許可溯及既往地消除,此時刑事可罰性基礎隨之喪失。反之,若擴界申請因資源規劃沖突等原因被駁回,則需重新評估其無證開采行為的違法性。但即便擴界未獲批準,因某公司已履行價款繳納義務,其責任應限于補繳資源收益差額或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非直接升格為刑事犯罪。
綜上,對于采礦權擴界期間提前開采行為的定性,我們一定要摒棄“唯許可證論”的形式化思維。本案中,某公司基于對行政審批進程的合理信賴,在已履行資源有償使用義務的前提下實施開采,且開采區域最終被納入合法礦區范圍,不具有刑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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