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未補償直接收回土地是否合法?最高法為何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卻不撤銷?
某企業通過合法程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持有權證,行政機關以道路改造為由發布《通告》收回其749.5平方米土地,但未明確土地四至范圍、未履行補償程序且未書面告知企業。企業起訴后,一、二審均敗訴。最高法再審認定行政機關程序違法,確認收回行為違法但保留效力,要求補償問題解決前企業有權拒絕交地。
本案的維權關鍵是1.程序瑕疵,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收回國有土地必須先行補償。行政機關未與企業協商補償方案,僅以“后續依法補償”搪塞,違反“有征收必有補償”原則。行政機關僅通過網站和報紙公告,未書面告知企業具體事實、理由,未聽取企業意見,剝奪其程序權利。未明確收回土地的四至范圍,導致企業無法核實實際影響范圍,構成事實認定不清。2.信賴利益保護,企業基于合法權證長期使用土地,行政機關未提前預警或協商,直接以通告收回,違背誠信原則。政機關默許企業用地多年,事后突然收回且未補償,構成對信賴利益的侵害,法院據此加重行政機關責任。最高法承認道路改造屬公共利益,但強調“公共利益不能豁免程序義務”。行政機關未解決補償即強制收回土地,損害企業信賴利益。即使行政行為違法,若撤銷將損害公共利益,可確認違法但不撤銷。企業仍有權主張“先補償后交地”,并可按實際使用時的市場價索賠。
本案提醒各位企業,遭遇土地收回時,立即要求行政機關出具書面補償方案,拒絕“先收地后補償”操作;核查行政機關是否履行告知、聽證、書面送達等程序,缺失任一環節即可主張違法;保存土地權證、行政機關歷史許可文件及溝通記錄,形成“信賴利益證據包”;對程序違法的收回行為,同步提起“確認違法訴訟”與“補償協商”,迫使行政機關主動解決糾紛;若收回后土地升值,主張以實際使用時的市場價值為基準計算補償,避免因拖延導致資產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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