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想到
這一原本值得信賴的平臺
竟會被詐騙分子盯上
緊急提醒
貨拉拉送現金
“你好,你下單的貨拉拉已經到達指定的地點,請問你要送些什么?”
“我送個箱子到這里,你到了直接電話聯系這個號碼。”
這單有些奇怪
因為“我是貨拉拉,可不是錢拉拉”
近期,不少犯罪分子通過“線上詐騙+線下取現+貨拉拉運輸”的方式進行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以“高額投資回報”進行線上詐騙,讓受害者陷入“線下取款”回報率高的錯誤認識,采用“貨拉拉線下送貨”安全可靠的運輸方式,從而受害者的財物收入囊中。“貨拉拉”作為網約貨運服務平臺竟也成為了詐騙分子的“錢拉拉”。
案情回放
2024年12月,劉女士報警稱自己因網絡課程學費退訂事宜,將取現的金額通過“貨拉拉”運輸到指定地點的方式被詐騙分子詐騙。經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偵查,將犯罪嫌疑人瞿某某、顧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孫某某抓獲歸案,后海陵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要求對被告人瞿某某、顧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孫某某均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其判處相應的刑罰。
海陵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24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顧某某經被告人瞿某某介紹結識其上線,后被告人顧某某聯系被告人傅某某、孫某某,三人在明知他人從事電信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由被告人孫某某負責開車、被告人傅某某負責接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的現金。2024年12月25日,被告人顧某某、傅某某、孫某某至揚州市接收現金四次,合計人民幣39萬余元。同日,在上述被告人接收現金期間,被告人瞿某某聯系被告人周某某,二人在明知他人從事電信網絡犯罪的情況下,由被告人周某某開車帶被告人瞿某某至揚州市,被告人瞿某某從被告人顧某某手中轉移其接收的現金人民幣35萬余元,后二人駕車返回安徽省定遠縣,并由被告人瞿某某將接收資金轉移給上線,另有人民幣4萬元由被告人顧某某返回安徽省定遠縣后轉移給上線。經查明,本案五名被告人參與接收轉移的現金中,有人民幣200213元系被害人劉女士被電信網絡詐騙的贓款。被告人顧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傅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100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瞿某某、顧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孫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瞿某某、顧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均予以減輕處罰。結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及退贓情況依法對被告人瞿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顧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傅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孫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點評
廣大投資者要警惕刷單返利、網絡投資等具有誘導性的詐騙說辭,面對對方提出寄送現金或者黃金等貴重物品的要求后要及時報警。堅守“不輕信、不掃碼、不轉賬”原則,方能守住“錢袋子”。物流人員在運營過程中如果遇到“人貨分離”的情形,務必高度警覺,嚴格核驗下單人員的身份信息,認真查驗貨物,一旦發現異常情況,請立即停止服務采取報警措施。
文稿 郭貝貝
排版 蒼 菲
審核 吳嘉臻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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