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227.20mg/100ml,抗拒執法,如何處罰?
案例:李*危險駕駛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84刑初115號
血液酒精含量:227.20mg/100ml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強行闖卡逃避檢查
刑期: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發時間:2025.02.04
裁判日期:2025.04.16
公訴機關指控:
新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2月4日20時許,被告人李*飲酒后駕駛冀A2××**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新樂市××路××道橋西頭時強行闖卡,強行通過阻胎器具后被新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經新樂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李*送檢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27.20mg/100ml,屬醉酒駕駛。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李*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李*強行闖卡逃避檢查,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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