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實用性和時效性,省保協結合工作實際,對原《“退保黑產”識別與處理指引》(粵保協發〔2023〕83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廣東保險業非法“代理退保”識別與處理指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
2025年5月6日
附:廣東保險業非法“代理退保”識別與處理指引
為維護廣東保險業正常經營秩序,指導保險行業機構依法合規處理非法“代理退保”投訴,特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廣東保險行業非法“代理退保”投訴案件的識別。
二、非法“代理退保”投訴的識別要點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信函方式投訴,寄信地址異常(以下任意一種即可判斷):
1.同一地址產生多件不相關聯金融消費者信函投訴的;
2.投訴信快遞面單中記錄的寄發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與實際快遞單號查詢顯示的寄發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
必要證據要求:
(1)溝通音頻及轉譯文字;
(2)異常信函掃描件;
(3)快遞面單、物流信息。
(二)不同投訴人使用同一聯系方式,但前后自稱不同金融消費者,且無法回答出個人或案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日、住址、工作情況、保單情況、投訴內容等)
必要證據要求:聯系方式異常佐證材料、溝通音頻及轉譯文字。
(三)投訴人承認與第三方合作,提供的與第三方的溝通記錄、相關協議、轉賬憑證等材料中涉及“全額退保”“超現金價值退保”“高額理賠”“反催收”等異常投訴相關內容的。
必要證據要求:相關溝通記錄或協議。
三、非法“代理退保”投訴的處理指引
(一)處理原則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信訪工作條例》《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依法合規對廣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轉送的消費投訴案件進行調查處理。不得以符合非法“代理退保”投訴常見類型為理由,拖延、遲滯調查處理進程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予以限制。保險機構在投訴處理及相關材料的收集過程中,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材料收集和申報
保險機構在消費投訴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應按照監管部門相關文件要求,依照本指引收集非法“代理退保”投訴案件處理情況及佐證材料,參照異常投訴申報材料的格式和內容一并向監管部門報送。
四、附則
(一)本指引適用于投訴受理、調查、告知、核查等處理全流程。
(二)本指引由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關于印發〈“退保黑產”識別與處理指引〉的通知》(粵保協發〔2023〕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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