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污染環境罪是近年來刑事司法實踐中高發且爭議較大的罪名之一。隨著環保執法力度加強,企業生產經營中的環保瑕疵可能被輕易納入刑事追責范疇。然而,由于該罪名涉及復雜的技術鑒定、行政規范與刑法規范的銜接、主觀故意的證明等問題,實踐中存在大量因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而導致的無罪或不起訴案例。張萬軍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包頭市首席法律咨詢專家。作為專注刑事辯護二十余年的法學教授與實務專家,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與法理觀點,從實務角度探討污染環境罪的無罪辯護路徑。
一、嚴格審查“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38條要求污染環境行為必須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標準方可入罪。根據司法解釋,“嚴重污染環境”既包含具體行為類型,如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也包含抽象危害結果,如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辯護律師需從構成要件入手,重點審查控方證據是否滿足定罪標準。
(一)危險廢物數量未達法定門檻
在黃某旺污染環境案((2019)冀1182刑初403號)中,法院明確指出:“現有證據不能確定處置危險廢物的數量達到三噸以上的定罪標準”,因而不構成犯罪。辯護時應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1.計量依據的客觀性。危險廢物的稱重記錄是否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完成,是否留存原始記錄及影像資料。若僅憑被告人供述或估算數據,應主張證據不足。
2.物質屬性的精準認定:涉案物質是否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明確列明的危險廢物。例如,完整鉛酸蓄電池未被列入名錄,僅拆解后的酸液才屬于危險廢物((2015)徐刑初字第125號案)。
3.行為性質的區分:若被告人僅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或銷售給有資質企業,而未實施排放、傾倒行為,則不符合“處置”要件((2016)蘇1204刑初120號案)。
(二)污染結果與行為無因果關系
在(2017)晉0821刑初3號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雖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物質,但氯氣泄漏與其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故宣告無罪。辯護律師需:
1.排除多因一果干擾。若污染區域存在歷史遺留問題或其他污染源,如(2015)欒刑初字第90號案中工廠原為鉻鹽廠車間,周邊土壤已受污染,應要求鑒定機構說明污染物來源的唯一性。
2.科學評估實際影響。若檢測報告僅籠統表述“對大氣造成影響”,但未量化具體危害程度,或土壤、水質檢測顯示未受實質污染,應主張未達到“嚴重污染環境”標準。
二、全面質疑鑒定意見的合法性與科學性
環境犯罪案件高度依賴鑒定意見,但實踐中鑒定程序違法、方法錯誤、標準混用等問題頻發。辯護律師需從技術層面瓦解控方證據體系。
(一)采樣程序的重大瑕疵
在(2018)川07刑終303號案中,法院以“采樣未在排污口進行”“未排除其他污水匯入”為由否定監測報告效力。辯護時應關注:
1.采樣點位合規性。是否嚴格遵循《污水監測技術規范》在排污口采樣?若企業未設置排污口,環保部門是否說明替代采樣點的合理性?
2.樣本保存與流轉。采樣記錄是否載明時間、地點、保存方式?運輸過程中是否可能因蒸發、混合導致濃度變化,如何兵、朱先容案中采樣20小時后水分蒸發影響數據。
(二)鑒定方法與標準適用錯誤
1.方法選擇錯誤。若監測規范明確列舉多種檢測方法,如鋅元素檢測含原子吸收法、分光光度法等,鑒定機構是否說明選擇特定方法的依據?在(2018)川0703刑初9號案中,法院認可電感耦合等離子發射光譜法的合法性,但若方法超出委托范圍或技術規范,可主張鑒定無效。
2.標準混用問題。水域功能區劃與水質評價標準屬不同概念。若公訴方誤將水質管理目標等同于水域排放標準(如誤用Ⅲ類水域標準認定排污行為),應結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否定指控邏輯。
三、切斷主觀故意的證明鏈條
污染環境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但實踐中常將過失或意外事件錯誤歸責。辯護需從行為背景、認知能力、客觀行為等多維度反駁“明知+放任”的推定。
(一)違法性認識不足
1.行政合規抗辯。若企業已取得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或按環保部門要求建設設施,如(2015)欒刑初字第95號案中管道按規范安裝,即使因意外泄漏導致污染,亦屬缺乏違法性認識。
2.行業認知局限。對于專業性強的問題(如危險廢物與普通廢物的區分),若被告人基于行業慣例誤判物質性質,可主張無犯罪故意。例如,將醫用橡膠瓶蓋視為普通廢料收購。
(二)共同犯罪中犯意聯絡缺失
在(2018)冀11刑終505號案中,張某波因不明知燃料摻入危險廢物,二審改判無罪。辯護要點包括:
1.上下游行為隔離。若被告人僅參與合法環節,如銷售合規產品,對他人后續非法處置不知情,應否定共犯責任。
2.經濟利益驅動與犯罪故意的區分。不能因被告人追求降低成本即推定其默許污染行為,需結合合同約定、質量異議記錄等證據證明其反對違法處置。
四、善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程序違法可能直接導致關鍵證據失格,辯護律師需敏銳捕捉程序漏洞。
(一)證據收集合法性審查
1.同步錄音錄像缺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訊問應全程錄音錄像。若未錄制或錄像不完整,可主張供述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2.行政證據轉化瑕疵。環保部門移交的監測報告、現場檢查記錄等,是否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是否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若行政程序違法,應主張不得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二)專家輔助人制度的運用
對于專業性極強的鑒定問題,可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采樣方法、檢測限值、數據誤差等提出質疑。例如,在(2018)川0703刑初9號案中,辯護人通過專家質證,成功揭示原始記錄審簽日期早于分析日期的程序硬傷,導致鑒定意見被排除。
五、情節輕微辯護
若案件存在“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等情形,應堅決主張法定不起訴。例如:
1.危害結果消除。如周某某案中危廢被及時清理且未造成實際污染;
2.法定標準邊緣。如處置危險廢物數量略超三噸但及時中止。
污染環境罪的無罪辯護需要技術思維與法律思維的深度融合。律師需精準打擊鑒定意見的“科學包裝”,瓦解控方構建的鏈條,同時善用合規整改等政策性工具,在堅守證據裁判原則的基礎上,為當事人爭取最優法律結果。隨著環保司法從“結果懲罰”向“風險預防”轉型,真正實現環境保護與企業發展的平衡。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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