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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送餐途中撞倒人致對方死亡,造成的損失,該由騎手承擔還是外賣平臺承擔?近日,豐澤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
邊打手機邊送外賣 騎手撞死他人
這起事故,要回溯到兩年前。
2023年5月17日晚7時30分許,外賣騎手楊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無號牌超標電動車,沿豐澤區北峰街道西賢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西賢路豐順路路口設有限速標志的肇事路段時,他單手扶把、未靠在最右側車道超速行駛,且在行駛時使用移動電話,導致采取制動措施不及,碰撞前方未戴安全頭盔、由道路右側豐順路口駛出往左橫穿機動車道的曾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造成曾某倒地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后曾某送醫搶救無效于同年6月2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曾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司法鑒定,楊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事故時的行駛速度為45km/h至46km/h,超過事發路段的限速要求。
案發后群眾報警,楊某某亦報警并在現場候警處理,后被趕至現場的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他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向曾某的家屬先行支付賠償款10500元。
去年2月2日,楊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
死者家屬提出索賠 兩平臺拒絕賠償
事后,曾某的父母曾先生夫婦作為原告,將楊某某、江西某網絡科技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起訴到豐澤區人民法院,要求A、B公司賠償113萬余元、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內承擔賠償責任,楊某某在訴訟請求內得不到賠償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然而,A、B公司及保險公司均拒絕賠償。
那么,為何A和B公司會成為被告呢?
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12月31日,楊某某在“某某同城騎士APP”注冊為騎士,并與B公司簽訂《眾包平臺注冊協議》。該協議約定,楊某某接受并同意本協議、附件、規則等全部條款,在眾包平臺注冊并經平臺審核通過后,通過自主選擇、完成配送服務,并有權從配送服務公司處獲取相應的配送服務費用。協議還約定,眾包平臺為有物品配送需求的用戶、配送服務公司及有意愿利用閑暇時間提供有償服務的網約騎士(即楊某某)之間,搭建信息互通交流的互聯網服務平臺并提供技術支持。
此外,2021年5月1日,B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眾包騎手保險服務合作合同》,由A公司為在“某某同城騎士”平臺接單的眾包騎手購買“眾包騎手意外及個人綜合責任險”。
2023年2月16日,楊某某與A公司簽訂《共享經濟平臺服務協議》,約定A公司是為楊某某提供配送服務訂單需求,在楊某某承接并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務后按照相應標準對楊某某所提供的配送服務進行考核、支付相應服務費的法律主體?!氨姲脚_”是B公司作為運營主體,為具有配送需求的用戶、A公司和配送服務實際提供方(即楊某某)提供配送服務供需信息發布、展示、接單、完成、確認等信息、技術服務的手機APP信息平臺,平臺名稱為“某某同城騎士APP”。協議還約定,為了保障楊某某在配送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安全,在一個自然期間,如約承接了一單及/或以上的訂單,每日需支付3元的保險費,該費用將從應付給楊某某的服務費用中予以扣除。協議還對楊某某若出現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等進行了規定。
A公司負責處理楊某某在提供配送服務期間發生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服務訂單確認、費用結算、服務質量、事故、糾紛等問題。
騎手是在履職 賠償責任由外賣平臺承擔
綜合相關證據,法院認定,“某某同城騎士APP”由B公司運營,楊某某系“某某同城APP”的騎士。事故發生時,楊某某在該APP接單送貨。2023年5月17日,B公司依據前述合同為楊某某投保“騎手意外保險”,保費3元,由平臺從應付給楊某某的服務費用中扣除。保險起止期間為2023年5月17日9時42分至次日1時30分。其中附加個人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財險損失累計限額、第三者每人人身傷亡共用賠償限額20萬元。
關于A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A公司雖對騎手的工作時間、接單數量、工作地點等不做硬性要求,但其制定的《共享經濟平臺服務協議》載明了對騎手的素質要求,實行了對騎手的配送活動的配送質量、配送時間等方面較為全面的控制,從而保證騎手按照要求履行配送職責,并從騎手的配送服務中營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A公司作為協議約定的“配送服務公司”,對其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關于B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該公司是“某某同城騎士APP”的平臺運營方,提供配送服務供需信息發布、展示、接單、完成、確認等信息、技術服務,且該公司為騎手提供了投保服務;該公司在協議中對騎手的申請條件進行了限制,并要求騎手須通過其指定的網絡支付工具賬戶,以便于通過網絡支付工具完成有關的報酬收取、保證金支付等事項;同時,在協議中對騎手有管理規范及懲罰措施。結合互聯網平臺的運行特點,可以認定眾包平臺實際上由B公司與A公司共同運營,雙方系合作關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這兩家公司應共同對騎手楊某某在提供配送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應在20萬元的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曾先生夫婦20萬元;A公司和B公司共同賠償曾先生夫婦81萬余元。
來源:泉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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