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歲的王小姐2024年在回家途中,遭到梁某突然襲擊而死,隨后,梁某家屬帶其做了精神鑒定,鑒定結論為精神病患者。而且,其家屬稱,梁某此前在小區也有傷害其他人的行為。
王小姐的母親一直在為女兒申冤,從而引發輿論關注。其中一個要求是重新進行精神鑒定。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說,如果確實鑒定為精神病患者,則其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
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指的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社會性質以及其意義,并對自己這些行為進行控制和支配的能力。事實上,從定義我們就可以看出,刑事責任能力就是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那么,辨認能力是指什么呢?所謂辨認能力,指的是一個人對自己所作的行為的社會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做出一個舉動和行為,都是有自己的目的和想法的。如果完全沒辦法意識到,那么也就沒有辨認能力。
也就是說,能夠自己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可能產生的后果,并且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控制,才具備責任能力。
比如民事責任能力,一般就是能夠自己決定做一個事情,能夠預見到后果,并有能力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比如和別人簽訂一個合同,需要以有能力履行合同約定的事項為前提,并有能力承擔違約的責任,也就是賠償。
刑事責任能力也一樣,也是需要對自己的行為的性質有清楚的認知,對后果有能力預見,從而決定自己是否做出某個行為,并承擔相應的后果。比如殺人是犯法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并不能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也沒有能力承擔相應的后果,但也有可能做出相應的行為。
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近些年來校園暴力行為經常被曝光在媒體上,往往因為行為人是未成年人,所以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受到保護,所以在規定年齡范圍內的某些犯罪行為是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這也導致未成年人保護法經常被網友調侃為未成年人渣保護法。
精神病患者犯罪與此類似,首先是基于對精神病患者的理解和同情,從而假定精神病患者沒有能力認知到自己的行為的性質,預見其后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也對其犯罪行為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包容。
但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不到十八歲就不用對所有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可以隨便犯罪,法律仍然對不同性質的犯罪行為規定了不同的年齡,嚴重的犯罪行為十四歲就要開始承擔刑事責任。甚至有人認為,這個年齡應該提前到十二歲。
精神病的情況也同樣是按照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的。
首先是,并非精神病患者就一定不用承擔責任,因為有些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可能是間歇性的,在其處于未發病狀態的時候,就需要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精神病和其它疾病一樣,也有輕重程度上的差異,并非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部分時間地點,都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輕度的精神疾病仍然是有能力認知自己行為并進行控制的,所以也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如果鑒定結論是輕度的抑郁癥之類的,那么仍然是需要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
最后,即使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比如未成年人,或重度的精神病患者,也都是有相應的監護人的。雖然現代法律不用株連,由個人承擔責任,但其監護人也需要承擔監護責任,如果明知被監護人有傷害他人的可能而仍然放縱其行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這次成都殺人的梁某本身確實是有精神病,并且之前也發生過在小區里傷害其他人的事情,那么監護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
既然之前就意識到其精神狀態有問題,并且有傷害其他人的行為,那么就需要及時送醫治療,并對其活動范圍和行為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案發之后才帶她去做精神鑒定,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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