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兒童節到來之際
河南高院傾情推出
“法伴童行 豫法護苗” 專題宣傳
通過生動案例、創意產品與普法活動
將法治的種子播撒進孩子們的心田
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亮青春航程
助力雛鷹在法治的藍天下自由翱翔
媽媽,你為什么不要我了......
靈寶市法院一起虐待案庭審現場
淚眼婆娑的小姑娘蘭蘭(化名)追問母親
聲音夾帶著數不盡的埋怨和委屈......
兩年前,蘭蘭父母離婚
8歲的蘭蘭由父親撫養,妹妹由母親撫養
蘭蘭與父親、繼母李某共同生活
父親長期在外打工
又因尋釁滋事犯罪被判刑入獄
繼母李某嫌棄蘭蘭
對蘭蘭實施虐待行為
致蘭蘭身體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靈寶檢察院以李某涉嫌犯虐待罪
向靈寶法院提起公訴
蘭蘭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李某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費
共計1.5萬余元
蘭蘭的母親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靈寶法院積極探索
“懲治+保護+修復”全鏈條綜合保護機制
和未成年人“三審合一”審判機制
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
刑事、民事法官組成合議庭
以系統性綜合審判思維
辦理這起涉未成年人關聯案件
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家屬進行多次溝通
將刑事審判與民事案件
同步審理、同步宣判
依法妥善解決涉未成年人
健康權保護+撫養權變更+心理輔導
關于虐待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作為蘭蘭的繼母,與被害人蘭蘭處于較為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應認定為法律上的家庭關系,李某對蘭蘭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蘭蘭與李某共同生活期間,李某對蘭蘭實施虐待行為,致蘭蘭身體損傷構成輕傷一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被告人李某長期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虐待行為,情節惡劣的,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關于變更撫養關系
因蘭蘭父親正在監獄服刑,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出發,承辦法官通過監獄與蘭蘭父親多次溝通、協商,蘭蘭父親認為其處境及經濟狀況無法給蘭蘭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更無法給蘭蘭樹立好的榜樣,同意變更撫養關系。法官經過征求蘭蘭的個人意愿,蘭蘭也表示愿意和母親一起生活,雙方遂簽訂了書面調解協議。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
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李某愿意賠償蘭蘭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5萬元。
關于兒童心理疏導
庭審中,承辦法官注意到蘭蘭一直糾結于當初母親離婚時為什么沒將她帶走,便主動邀請心理咨詢師在庭審結束后為蘭蘭提供心理疏導,在心理咨詢師的幫助下,蘭蘭和母親敞開心扉,進行了深入交流,原來兩年前,蘭蘭的母親已身患白血病,自己的生死都無法把控,只能作出無奈的選擇。得知真相,蘭蘭一頭撲進母親溫暖的懷抱,母女二人相擁而泣。案件審結,蘭蘭抱著法官阿姨送來的布娃娃,稚嫩的小臉上又露出了久違的笑容。
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
刑事犯罪懲治到位
民事糾紛處理到位
后續關心跟進到位
解決法律層面及現實層面的問題
給予未成年被害人全方位的司法保護
衷心祝愿
蘭蘭在陽光下健康快樂成長
供 稿:靈寶市法院侯 敏、馬欣園、張陽燁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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