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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情深,卻因一筆遺產款對簿公堂;放棄繼承公證在前,轉賬分錢在后,這筆錢究竟是合法繼承還是不當得利?今天,通過一起真實案例,帶您解讀家庭財產糾紛中的法律玄機。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陳建國與李秀蘭育有四名子女,分別是長子陳大海、女兒陳小芳、陳小妹,小女兒陳小麗于2007 年離世,留下女兒王婷婷 。二老去世后,位于赤峰市紅山區的一號房屋,成為兄妹間矛盾的焦點。
財產處置經過:一號房屋登記在陳建國名下,實際為夫妻共同財產。陳建國、李秀蘭去世后,陳大海、陳小芳、陳小妹、王婷婷均為合法繼承人。2019 年,為便于賣房,陳大海、王婷婷在公證處聲明放棄繼承,房屋由陳小芳、陳小妹共同繼承并過戶。同年 9 月,陳小芳將房屋以 596000 元出售給案外人劉某,獨得全部房款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陳小芳):要求陳大海返還 155000 元及逾期利息,認為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陳小芳稱,賣房后因誤以為三兄妹應平分房款,遂轉賬給陳大海 155000 元。但后續法院判決確認,售房款應由自己與陳小妹平均分配,陳大海無權分得該筆款項,故其收款無法律依據。
被告抗辯(陳大海):拒絕返還,堅稱該款項屬于遺產繼承所得,并非不當得利 。陳大海表示,因自己常住北京、身體欠佳,且疫情期間不便往返,才與妹妹們口頭約定“先辦放棄繼承公證方便賣房,事后三人平分房款” 。陳小芳明知自己未真正放棄繼承,轉賬行為是履行約定,而非錯誤給付。
(三)關鍵證據與事實
公證與賣房:2019 年 8 月,公證處出具公證書,陳大海、王婷婷放棄繼承,房屋由陳小芳、陳小妹共有。次月,陳小芳完成房屋出售,收款 596000 元。
轉賬記錄:2020 年 1 月,陳小芳向陳大海轉賬 165000 元(雙方確認其中 10000 元為其他遺產,155000 元為房款) 。
另案判決:2021 年,陳小妹起訴陳小芳,要求平分售房款。法院因陳小芳無法證明陳大?!疤摷俜艞壚^承”,判決其向陳小妹支付相應款項 。陳小芳僅對稅費計算提出上訴,未改變房屋價款分配結果。
微信聊天記錄:陳小芳曾在微信中向陳大海提及 “按三人約定轉賬”,后又要求其返還房款,但陳大海未回應 。
案件分析
(一)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 122 條,不當得利需同時滿足 “一方獲利”“他方受損”“獲利無法律根據”三個條件 。本案中,陳大海收款屬實,但 “無法律根據” 成為爭議核心。
(二)口頭約定的法律效力
陳小芳與陳大海均承認曾就遺產分配達成口頭協議,且陳小芳已按協議轉賬。雖然公證顯示陳大海放棄繼承,但口頭約定在先,且雙方實際履行,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便公證存在瑕疵,在無其他證據推翻口頭約定的情況下,陳大海收款仍有合同依據。
(三)另案判決的影響
另案中法院未采信陳小芳關于 “陳大海虛假放棄繼承” 的主張,是基于證據不足作出的判斷 。但該判決僅解決了陳小芳與陳小妹之間的糾紛,不能直接否定陳小芳與陳大海之間的口頭約定。陳小芳以此認定陳大海 “嗣后喪失獲利依據”,缺乏充分法律支撐。
裁判結果
法院駁回陳小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認定其以不當得利主張返還房款證據不足。這一判決既尊重了當事人的口頭約定,也維護了交易的穩定性。
案件啟示
(一)口頭協議風險高,書面合同更可靠
家庭財產分配涉及重大利益,僅憑口頭約定易引發爭議。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必要時進行公證,避免 “空口無憑” 。
(二)法律行為需謹慎,放棄繼承別隨意
放棄繼承需以書面形式作出,且一旦公證生效,若無法定撤銷事由,難以反悔 。若存在特殊約定,務必在放棄繼承時同步明確,避免后續糾紛。
(三)訴訟策略要周全,證據不足難勝訴
主張權利需以事實為依據 。遇到糾紛應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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