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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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類合同糾紛中,違約金的認定與調整是常見的爭議焦點。隨著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明確,部分當事人在判斷合同違約金是否過高時,傾向于將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衡量標尺。
那么,違約金是否過高,能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標準嗎?
最高院在《成都天邑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巴中普瑞制藥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1.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以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限額不能作為判斷本案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
2.違約金是本案當事人所約定的違約責任,與民間借貸利率的性質和約定目的并不相同。投資合作與借款有所區別,投入資金系把投資人的資金置于市場配置中,以其投資的項目實現的投資利益作為收益。而借款的目的不僅要收回借款本金,還要以合法的利息作為收益,二者有本質不同,投資合作人不能參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30條的規定一并主張違約金和投資款資金占用利息。
最高院認為,
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以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
天邑公司主張,雙方關于違約金和利息條款的約定真實、合法、有效,只要普瑞公司賠償款項總和不超過年利率24%,都應該得到支持,二審法院調減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不當。
根據本案相關事實,雙方當事人在合作過程中先后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書》《協議》《墊支墊付合同》分別約定違約金為4000萬元、3500萬元、186萬元,雖然指向的具體違約事項有所不同,但均為同一合作開發項目的違約金,且在2019年1月4日最后簽訂《合作開發補充協議》中將上述三份協議的相關內容均作了再次約定,并再次約定違約金為4000萬元。
鑒于以上情形及四份協議約定的具體內容,不能簡單地以7686萬元(4000萬元+3500萬元+186萬元)作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
案涉項目毛利潤為29%,投資周期約為十年,天邑公司已投入資金為84379038.99元,而從雙方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書》至本案提起訴訟約為六年。
因此,原審將違約金調減至2000萬元已經綜合考慮了本案合同的性質、履行情況、預期利益以及普瑞公司根本違約等因素,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限額不能作為判斷本案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違約金是本案當事人所約定的違約責任,與民間借貸利率的性質和約定目的并不相同。故二審法院將約定的違約7686萬元調減為2000萬元并無不當。
投資合作與借款有所區別,投資合作人不能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一并主張違約金和投資款資金占用利息。
周軍律師提醒,違約金是否過高通常不能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標準。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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