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名滑翔傘愛好者在祁連山飛行時
被“云吸”至海拔8598米后生還
事件引起廣泛關注
事發時
該滑翔傘愛好者未攜帶氧氣面罩
臉部直接裸露
全身覆滿冰碴
但仍堅持有意識地控傘
最后安全著陸
在著陸后他稱感受到缺氧
手部裸露在外
一直凍著
他為何被“吸”上云層?
又是如何做到奇跡生還的?
什么是“云吸”現象?
當事人講述事件經過
網友們都說滑翔傘是遭遇了“云吸”現象,這個“云吸”現象到底有多危險?
所謂滑翔傘的“云吸”現象,指的是滑翔傘的操縱者利用云層附近的上升氣流,急速增加高度的一種做法。這種操作是有一定危險性的,因為上升氣流具有很大的能量,同時高度的上升具有不可控性,很有可能把滑翔傘帶到極高的高度上,飛行者面臨著缺氧、低溫、雷電等風險,很可能造成重大的傷害事件。
27日,55歲的當事人彭先生接受了總臺記者專訪,介紹了自己從遇險到脫險的過程。
彭先生介紹,事發當日為5月24日星期六,當時自己原本在甘肅祁連山地區海拔3000米的訓練場,想試試新添置的裝備。試裝備時,風突然增大,直接把他提起來了。他想盡快降落,但是沒有成功。直到被提到山脊的高度降不下去,積云也開始形成,就被“吸”進云里,也逃不出去了。
彭先生隨身的視頻記錄顯示,對流云里的水汽在他的臉上、身上和裝備上結起一層冰霜。手套的拉鏈沒有拉緊,他用凍僵的手努力控制滑翔傘,朝著伙伴在對講機里提示的北方飛。彭先生說,在云里還是比較亂的,很難完全保持在指南針指定方向,但還是勉強沿著東北方向飛出來了。一出云就趕緊通報“總算出云了”,通報完以后一路向東北方向飛到祁豐藏族鄉的天生場降落了。
回憶整個過程,彭先生說自己原本只記得飛到7100米,等到出來回頭看這個軌跡才發現,已經飛到了8500多米高了。從8500米高度飛出來以后,一直降到7000多米或者降到更低的時候,感覺好像這一段時間是失憶了,想不起來。
彭先生目前身體狀態平穩。他形容,在云里自己最恐懼的不是升到最高的階段,而是通過“拉螺旋”試圖下降,糾正異常狀態又“改出”失敗的時候:前面全是白茫茫一片,完全是沒有方向的。如果沒有指南針,根本辨別不出來任何方向。自己感覺好像是保持直線走著,實際上一直在轉圈,想想還是挺后怕的。
55歲的彭先生學滑翔傘4年半,目前持有B級證書。這是滑翔傘飛行者的5個級別中,從低到高的第二級,要求飛行時間不少于20個飛行日,最少飛行次數不少于40次。國家體育總局發布的《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還規定,滑翔傘飛行應當按照當地空中管制部門的要求申報飛行計劃,批準后方可進行。組織者必須詳細了解當日氣象變化,嚴格掌握放飛氣象條件,嚴禁在云、霧、降雨等不利氣象條件下飛行。
飛行未報備
相關部門回應
總臺記者從甘肅省航空運動協會及張掖市體育局、嘉峪關市有關部門了解到,此次飛行活動位于嘉峪關市境內,活動開展前未向有關部門報備。目前,相關部門已對此次事件展開調查。
據了解,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人員開展飛行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空域,獲準后方可實施飛行。違反該辦法的,由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彭先生強大的心理和身體素質值得欽佩,但需要明確的是,他的經歷是事故而非事跡!此前多起因駕駛滑翔傘不當引起的悲劇值得大家共同警惕,例如2007年,一位德國女飛行員被吸入9800米高空,15分鐘失去意識,奇跡生還,但同場中國男飛行員因凍傷和缺氧身亡。
8000米以上的空域是民航客機的主要飛行航路區域,在這一區域出現滑翔傘是否會干擾飛行?如果與民航客機沖撞,危險幾何?
航空專家王亞男:當上升的高度達到8000米以上的時候,就已經接近商業航空的運行高度,如果當地該空域有民航飛機經過,有可能造成民航安全隱患。因此國內對滑翔傘的飛行有著嚴格的空域管理規定。利用云吸現象來增加高度,會使得滑翔傘運動在高度上具有更大不可預見性,這種行為是不被提倡的。
27日晚,甘肅省航空運動協會副會長薛峰表示,初步調查認為,彭先生當時原本是在開展地面斗傘訓練:雖然他已經獲得了滑翔傘的B級證書,但仍然在嘉峪關這邊進行了一個長期的地面斗傘、控傘訓練。在地面把傘抖起來以后,借著小風順勢往前跑,來增加對滑翔傘控制的感覺,逐漸掌握和駕馭滑翔傘的轉向、停止與加速。只要不飛離地就不用報備。
個人探險行為
如何平衡安全與法律界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個人探險行為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在確保不會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下進行開展。至于個人探險活動所導致的人身損害等情況,需要分情況討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營利性組織者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路線規劃、風險評估、裝備檢查、應急措施等。如果因組織者疏忽導致事故,需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非營利性活動責任雖然有限,但是并不會絕對地免責,組織者雖無營利性質,但仍需履行基礎的安全提示義務。如果因錯誤指揮或沒有及時救助導致損害,就需要按公平責任原則分擔部分賠償責任。
“飛得好上熱門,飛不好上新聞”
在此提醒大家
從事任何高風險運動時
務必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及時關注天氣、地形等因素
切勿盲目冒險!
切記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來源:綜合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央視新聞、廣州日報、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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