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8)粵0105刑初1665號
公訴機關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虹,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余干縣人,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因本案于2018年6月19日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現被羈押于廣州市海珠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鋒梅,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以穗海檢訴刑訴[2018]17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虹犯故意殺人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柴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虹及其辯護人張鋒梅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6月19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張某虹在本市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三樓302房,被其兒子石某2某強奸后,持水果刀將其兒子石某2某捅死(符合單刃銳器刺擊左某致心臟破裂大失血死亡)。隨后,被告人張某虹被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虹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殺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惟被告人張某虹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張某虹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下,提請本院判處。
被告人張某虹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某虹殺害被害人時,被害人強奸張某虹的不法行為仍在進行中,其行為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承擔刑事責任。(1)被告人與被害人有互害的可能。(2)案發前,被害人曾某欲強奸被告人的行為,并多次威脅要殺死被告人。(3)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年齡、身高均有差異,被害人的侵害能力遠大于被告人防衛能力。(4)被告人刺殺被害人時,兩人仍處于強奸當時的同一空間范圍,危險尚未解除,應當認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尚未結束。(5)被告人刺殺被害人時,被害人的強奸行為雖已完成,但被告人當時仍處于極度憤怒和絕望中,其當下連續實施的行為屬于其遭受重大挫折時的應激行為。(6)被告人清洗下身的行為與刺殺被害人的行為是連貫的,都是洗刷被兒子強奸的恥辱,兩個行為是一體的。被害人的社會危險性極高,其曾因強奸被判刑,又強奸其母親。被告人張某虹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屬于正常的應激反應。2、若法庭認為被告人張某虹的行為構成犯罪,其具有以下從輕處罰情節:(1)被告人張某虹有自首情節。案發后,其主動叫弟媳張某1報警。(2)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建議對被告人張某虹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8年6月19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張某虹在本市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三樓302房,被其兒子石某1強奸后,持水果刀將其兒子石某1捅死(符合單刃銳器刺擊左某致心臟破裂大失血死亡)。隨后,被告人張某虹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指控的并經當庭公開舉證的證據證實:
(一)書證、物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執勤經過、到案經過、偵查報告,證實本案的立案情況及被告人張某虹的到案經過。
2、刑事案件現場指認筆錄,被告人張某虹指認案發現場。
3、水果刀1把照片及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涉案物品移交清單,被告人張某虹簽認照片中刀具是其作案時使用的工具。
4、被告人及被害人案發時所穿的衣物照片,被告人張某虹簽認照片中睡衣是其作案時所穿的睡衣,后來蓋在其兒子的尸體上;簽認照片中內褲、褲子、拖鞋是其作案時所穿的衣物。
5、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證實石某1于2018年6月19日6時50分死亡。
6、被告人張某虹的戶籍材料,證實被告人張某虹的身份情況。
(二)勘驗筆錄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情況。民警在案發現場提取了血跡、血潛指紋、水果刀、帶血衣服及紙巾。
(三)鑒定意見
1、《鑒定書》,證實:
(1)被告人張某虹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處女膜呈殘痕狀。
(2)被害人石某1體表多次裂創,創緣整齊,胸腹部受銳器作用致肝臟、右腎、心臟破裂,復合單刃銳器刺擊左某致心臟破裂大失血死亡。
(3)被告人張某虹左手指甲擦拭子17個STR基因座的STR分型與張某虹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為8.15×l020。
一樓樓梯滴落狀血跡1、二樓上三樓樓梯處滴落狀血跡、床東側地面上帶血紙巾1、床上東北角黑白條紋短褲上血跡、張某虹上身綠色格子上衣上血跡、張某虹下身黑色牛仔長褲上血跡均檢出人血,檢出的STR分型與張某虹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為3.00×l025。
張某虹陰棉、張某虹外陰擦拭子、粉色床單上可疑斑跡、張某虹下身紫色內褲上可疑斑跡均檢出人精斑,檢出的STR分型與石某1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為1.84×l024。
一樓上二樓樓梯處滴落狀血跡、二樓樓梯間帶血紙巾、三樓樓梯間血泊、尸體右面部血跡、尸體頸部血跡、尸體下身藍色睡衣上血跡、尸體下身黑色內褲上血跡、三樓過道地面滴落狀血跡1、三樓過道地面滴落狀血跡2、三樓過道地面滴落狀血跡3、三樓過道血赤足印擦拭子、房間西墻窗戶上血跡、床東側地面上帶血紙巾、床上東北角白色毛巾上血跡、床東北側床沿滴落狀血跡、床西側墻上血跡、衛生間白色桶上黑色短袖上血跡、衛生間白色桶上文胸上血跡均檢出人血,檢出的STR分型與床東側地面煙頭1、床東側地面煙頭2、衛生間白色桶上黃色毛巾、石某1陰囊拭子檢出的STR分型同石某1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為1.84×l024。
衛生間地面上單刃尖刀刀刃、衛生間地面上單刃尖刀刀柄均檢出人血,檢出的混合STR分型與石某1龜頭拭子檢出的混合STR分型包含石某1口腔拭子、張某虹口腔拭子的STR分型。
張某虹左乳房擦拭子、張某虹右乳房擦拭子、張某虹右手指甲擦拭子、三樓上四樓樓梯處雨傘上均未檢見有效的STR分型。
2、《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石某1心血檢出乙醇成分,但未檢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MDA、MDMA、氯胺酮、嗎啡常見毒品成分。
(四)證人證言
1、證人馮某1(鄰居)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8年6月19日早上5點40分左右的時候,其在睡覺時聽到有女人喊“救命,救救他,不要死”。其當時嚇醒了,然后到窗口看向外面。因為其住的301房的房門是正對樓梯間,所以窗口可以看到樓梯間的情況。其看到好像有人躺在樓梯間,還有一名女子在旁邊哭,然后其把房門打開了一條縫往外看,剛好看到那名女子從樓梯間往302房的方向走,手上拿著一個較長的不知道什么東西,走廊上全是血。其有點害怕,就把房門關上了,然后打電話給房東,說“隴西里87號這里出了事,你快點過來”,然后直到6點40分其才離開房子去上班。
其不知道這名男子和女子叫什么名字,只知道他們是住在302房的,女子是第一次見,男子之前在那家農家石鍋魚的宵夜檔見過,好像在那里當服務員。
經辨認照片,辨認出被害人石某1就是2018年6月19日上午躺在樓梯間的男子;被告人張某虹就是2018年6月19日上午在樓梯間那名躺在男子旁邊哭的女子。
2、證人鄭某1(鄰居,報案人)的證言,證實2018年6月19日凌晨5時50分許,其當時正在住處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5樓502房內休息,突然聽到窗戶外面有一男一女兩個人喊救命的聲音,男的喊了幾聲,女的就一直在喊。其就趴在窗戶往外看,看到一名女子在樓下處打電話。其也不知道是否是這個女子喊的“救命”,然后其就直接撥打110報警。其電話里對110接聽人員說其聽到窗戶外面喊救命,讓警察過來看看情況,然后其就在家等警察。過了幾分鐘,有警察撥打其的電話問其情況還有地址,其當時也說不清楚地址,警察就讓其下樓接一下。于是,其就從房間出來準備下樓去接警察,當其走到三樓樓道時,看到一名男子躺在三樓的樓道處,身邊、地上全是血。其十分害怕就沒有下樓,而是直接返回到自己五樓的住處。此時,其從窗戶看到有警察來到樓下,就在電話告知警察其在三樓看到的情況,后來就有警察去到三樓的現場。
其是在2018年6月19日5時50時許,其當時聽到樓下有哭喊和叫“救命”就直接報警了。其是在5時57分報警。其從窗戶就看到一個女子樓下邊打電話邊往巷子外面走去。
因為其當時十分害怕,沒有看清楚躺在樓道的男子,只看見一名年輕男子,光著身子,躺在地上沒有動靜。其沒有看清這名男子身上是否有傷,也不知道該名男子是否還有氣息。他就躺在那里,其也沒有上前去看。因為其沒有看清楚這名男子,所以其也不知道這名男子其是否認識或者見過。其不知道該名男子是否住在其那棟樓。在其住的那棟樓的三樓應該有5個房間,同其租住的五樓一樣。躺在地上的男子住在三樓的哪個房間其也不知道。三樓住的是什么人其也不知道,其才在這里住了兩個月,并且其每天晚上都很晚回去,不認識住在三樓的人。其也沒有注意到三樓住戶是否有年輕男女在一起居住。其沒有注意三樓住戶平時有無吵架或者鬧糾紛的情況。
其到現場的時候現場沒有其他人,現場有無可疑物品其也沒有注意。哭喊的聲音其感覺聽聲音是一男一女兩個年輕人的聲音,男的喊了有三聲“救命”,女的哭喊“救命”。2018年6月19日凌晨或2018年6月18日晚上,其沒有聽到任何異常的聲音或者是該樓有異常情況發生。
3、證人張某1(被告人張某虹的弟媳)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8年6月19日凌晨4時許,其老公張某2的姐姐張某虹從其海珠區藝苑南路298號農家石鍋魚大排檔下班后,其兒子石某1還在大排檔和客人在搖骰子喝啤酒。大約20分鐘后,石某1也下班離開了。到了6時許,其老公張某2接到了張某虹的電話后就對其說,她兩母子在吵架叫其過去看看發生了什么事情。于是,其手機都沒拿就跑步趕過去。幾分鐘后,其去到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張某虹的出租屋。在一樓大門口,其發現地下有很多破碎的玻璃,門是鎖著的。于是,其就大聲叫喊“姐姐開門”。沒多久,張某虹就下樓來開門。其在后面跟隨著她上樓,當其走到三樓樓梯口時發現好多血,石某1就側臥在樓梯和平臺處。其就馬上下樓,到樓門外正好碰到開店的張生(音同),就讓他幫忙給醫院打電話,然后其急忙跑回去石鍋魚大排檔,并趕緊讓其老公張某2在檔口附近等醫院的車過來。其老公問其到底發生什么事,其也不記得當時有沒有說是什么事,就急忙拿了其的電話和包包返回現場。到了現場一樓門口,其看到已經有警察到了,但是大家都進不去大樓。其就大聲叫張某虹下來開門,張某虹就下來開了門。其和警察進去后,警察看到有人受傷,問其怎么回事,其表示其也不清楚到底怎么回事,之后其就接到警察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其看到石某1時,他沒有動身上有血,沒有看到他具體哪里受傷。
其和張某2是夫妻關系,張某虹是張某2的姐姐,石某1是張某虹的兒子。張某虹和他的兒子石某1住在一起,他們住在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三樓,具體哪個房間其不清楚。
2018年6月19日凌晨,其第一次去到現場時,其沒有注意張某虹的表情和衣著有什么異常。其當時沒有看到其他人,只有張某虹在那里,現場沒有見到刀具之類的東西。
其覺得張某虹和石某1關系一般般,主要是因為石某1不聽話,總在外面惹事。張某虹離婚多年,石某1從小是姥姥、姥爺帶大的,來其店里之前,其聽說石某1還因為吸毒被江西公安處理剛放出來。平時在其店里,張某虹因為石某1不聽話不好好做事經常罵他,石某1也不理他媽媽,其沒有看到過他們打架。其沒有注意他們倆是否因為某些事有矛盾。2018年6月19日凌晨,他們倆沒有在店里吵架。
經辨認照片,辨認出被告人張某虹就是2018年6月19日凌晨其去到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三樓見到的女子;石某1就是2018年6月19日凌晨其去到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三樓見到的側臥在樓梯間的男子。
4、證人張某2的證言(被告人張某虹的弟弟)及辨認筆錄,證實2018年6月19日上午6時許,其親姐姐張某虹打電話給其說:“其把‘晶晶’殺了,出事了,其跟‘晶晶’打架了,你快點過來?!逼渚蛼鞌嚯娫挘驗槠洳恢赖刂罚云渚妥屍淅掀艔埬?去看看。大概三分鐘后,其老婆又跑回其店里找手機,并和其說“晶晶”流了好多血,讓其趕緊打120。其就叫其朋友打120,幫忙去現場抬一下石某1。其夫妻二人和朋友就一起去現場,到現場的時候,樓下的鐵門是關著的,有警察在現場,后來其等人跟著警察上到三樓后看到石某1躺在樓梯間,身上沒有穿衣服,然后其就到其檔口等120的到來。
其這個幫忙的朋友其一般叫他“阿生”,是在其旁邊50米處開砂鍋粥檔口的。
“晶晶”叫石某1,是其的外甥,是其姐姐張某虹的親兒子,他的小名叫“晶晶”,是江西省上饒市余干縣瑞洪鎮人。其平時很少跟他聯系,因為他不務正業,30多歲還不結婚,沒有正經工作,有時在其檔口打臨時工,大概是100塊一天,有時他不來干活其就不給錢。其知道他有在吸毒,他以前在江西的時候還犯了事被警察處理過,判過刑,好像不止一次被處理。他在2017年6、7月來過廣州幫其干過活。
張某虹是其親姐姐,已離婚十來年,前姐夫叫石增生,現在其檔口打工。她是2018年3月初開始在其檔口干活,在其檔口附近租房子住,并且與他兒子石某1一起居住,每月房租450元。由于房子較小,所以他們母子同睡一張床。
石某1第一次好像是因為強奸被公安處理,具體時間不太記得了,大概是十年前。第二次被公安處理的時候,因其于2016年2月份過年后來到廣州做生意了,不清楚具體情況。
2018年6月18日下午四點半,石某1到其的檔口干活,一直到2018年6月19日凌晨五點多回去。2018年6月18日的晚上,石某1有3個朋友來到其檔口吃宵夜,后來他也陪他朋友一起喝啤酒,但喝不多(沒喝醉)。他回去的時候因為還有一桌客人沒有走,其就在店里守著準備收攤。2018年6月19日凌晨,當時還沒有下班,張某虹叫石某1少喝點酒。其就和其姐說今天過節,就不要管他了。其姐姐于2018年6月19日凌晨4時許離開檔口回出租屋。
石某1和張某虹兩母子是2018年一起來廣州的,平時關系看起來還行,具體有沒有矛盾其就不太清楚。他們倆在其檔口的時候也從來沒有吵過架。有時候,石某1在其檔口做事不太認真,其姐姐張某虹會說他一下,還有平時石某1喝太多酒的時候其姐姐也會說他。石某1身材偏瘦,身上有個疤,后背紋了一個挺大的圖案。
2018年6月18日下午到2018年6月19日凌晨,張某虹和石某1沒有發生過爭執或者矛盾,跟平時一樣。
其不知道其姐姐殺害她兒子石某1具體原因。2018年6月20日10時許,其在海珠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的法醫帶領下,其去了廣州市殯儀館看見了石某1的尸體,現已確定他已經死亡了。與其一起去廣州市殯儀館的還有石某1的親生父親石增生和其他的親戚。石增生在看完尸體后,就對其等人說他家里有事需要回去處理,所有的證件都在其這里,有事讓其等人自行處理就行了,就離開了。
經辨認照片,辨認出被告人張某虹就是其姐姐;被害人石某1就是其外甥。
5、證人黃某(廣州市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的301房出租屋管理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8年6月19日凌晨5時30分,其的租戶給其打電話,說看到三樓樓梯間有一個人,流了很多血,還有一個女人在他旁邊哭,讓其快點過去。其掛了電話后就趕過去,到達廣州市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的時候看到現場已經有警察在了,警察已把現場封閉。301號房的租戶叫馮某1。其不記得死者的名字,他和旁邊的女人是母子關系,具體叫什么名字其不記得了。其有死者和旁邊的女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他們是廣州市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302房的租戶。
2018年5月份的時候,一名叫張某2的開農家石鍋魚餐館的老板向其承租了房子,合同還沒有來得及簽,但是有他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其當時是以每個月600元的租金租給他的。他說是要自己住的,后來其去檢查的時候發現是其他人在居住,就讓張某2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給其留底。他們倆都是在那家農家石鍋魚檔口干活的。其現在才知道死者是張某2的外甥,那名女子是張某2的姐姐。
經辨認照片,被告人張某虹就是事發前居住在江貝村隴西里87號302房的女子;被害人石某1就是事發前居住在江貝村隴西里87號302房的男子。
6、證人李某1(鄰居)的證言,證實2018年6月19日6時左右,其和丈夫王本連在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的304房的睡覺,突然聽到附近有一名女子在喊罵,但其聽不懂。約有二三分鐘,其就聽不到聲音了,感覺有人離開。接著,其聽到有玻璃破碎的聲音,其就和丈夫向窗戶外面望下去,看見一名穿藍色雪花裙的女子在打電話,只看到背影,聽不懂她說什么,她說的是方言。這時,其又突然聽到一男子在隔壁房間附近喊了一兩聲“我老娘呢”,然后就沒有聲音了,接著其就又睡著了。過了不久,有警察到來,再后來警察就讓其接受問話。其從聽到聲音到警察來到有一個小時左右。其和其丈夫沒有聽到吵鬧的聲音,一開始其只聽到一女子在喊罵,后來又聽到玻璃碎的聲音,后來還聽到一男子喊一兩聲“我老娘呢”。其和其丈夫沒有打開房門看外面的情況。
其不認識302房的人,其住在這里才一個多月。其也不知道住在302房的是什么人。
7、證人高某(鄰居)的證言,證實2018年6月19日凌晨2時,其下班回到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的305房住處,約凌晨3時許其就睡著了。睡了不知道多久,其在朦朧中聽到有吵架的聲音,只聽到女人的聲音,一會兒就沒有了。其也沒有起床開門看,以為是隔壁工廠吵架。直到剛才早上7時30分許,有民警詢問其情況。
其于2018年5月28日搬進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的305房,只有其一個人居住。其幾乎沒有見過居住在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同一樓人員的情況,也不知道居住在其對面的是誰。其也不知道301、302和303房居住的是何人。因為其一般下班回到住所大概是凌晨2時,搞完衛生大概3點鐘睡覺,一直睡到中午1時許,其上班是下午3點了,所以其也沒有見過其住處的任何人。
8、證人劉某1(鄰居)的證言,證實2018年6月19日5時許,其在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的303房睡覺時聽到有一名女子喊救命。過了一會兒,大概過了三分鐘,其又聽到這個女的叫“沒氣了”,叫了幾聲又離開,然后就聽到她在樓下說話的聲音,具體說什么其就沒有聽清楚,然后又沒有異常了。其沒有出門查看情況,因為那時候還很早。其實在警察來了之后才知道302房發生了命案。其不清楚302房的情況,因為其從來沒有見過302房的人,其都是白天上班到晚上22時才回到家,而且平時也沒有聽到302房有爭吵的聲音。其在聽到喊救命之前沒有聽到什么,因為其正熟睡,是被那女的喊救命吵醒的。
9、證人梁某1(屋主)的證言,證實其是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6號房子的所有人,為了租戶的安全著想,其在門口裝了一個監控攝像頭。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張某虹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其有故意殺人的行為。2018年6月19日凌晨6時許,其在廣州市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302房家中用刀將其兒子殺死了。因其在家里被其兒子石某1強奸了,其因生氣將他殺死。
2018年6月19日凌晨5時許,其兒子喝完酒從外面回來,在樓下大聲叫其開門,其就下來幫他開了門后,其二人就回到三樓的暫住地。他一回來就躺在床上,其見到他右手背在流血,就用紙巾幫他止血。其見他喝多了,用衛生紙幫他止血后,將他穿在外面的褲子脫了并扶他扶上床睡覺,當時其好像哄小孩一樣的。他躺在床上就說“媽媽把燈關了,我們睡覺”。在其將燈關了之后,其就上床跟其兒子躺在同一頭,他兒子就開始在其的身上亂摸,先是摸其胸部,接著又摸到其陰部。其見狀就有點生氣,將他的手拿開,并且跟他說“別在媽身上摸呀,你喝多了,我是你媽媽,快點睡覺,哪有跟媽媽睡覺(做愛的意思)的”。他回答:“有呀?!逼洚敃r接話:“誰呀?”。他當時說一聲“我呀”,然后用手伸進其的睡褲和內褲里面直接摸其的陰部。其邊說“你喝多了,瘋了吧”,邊用手在他臉上掐了一下。他就說:“我沒喝多,你肯不肯給我睡(發生性行為的意思),要不肯我就殺死你,掐死你”。說完,他就正面壓著其,并強行分開其的腳將陰莖插進其的陰部。他大概抽插了幾分鐘后,就在其陰部里面射精了。他射精后就往里面躺下睡覺。其被他強奸后,起來將內褲穿好。其越想越氣,接受不了兒子對其做出的這種行為,就起床去洗澡。因其當時覺得好惡心,所以洗了陰部位置,穿上之前的那條內褲。其洗完澡后,越想越覺得不可思議,兒子將母親強奸了,兒子做出這種事天理難容。于是,其在床頭的茶幾用右手拿起一把水果刀,朝著正躺在床上的兒子的腹部捅了兩刀。其兒子被捅了兩刀后,就起了床過來搶其的刀,并將刀搶了過去,后來其二人扭在一起,在廁所門口的時候其又把刀搶了回來。那個時候,其兒子已半蹲在房間里。其拿到刀后,其兒子想繼續搶其手上的刀,其就繼續拿著刀在廁所門口位置伸手從后面去捅他背部,但具體捅了哪些部位其也沒看,當時其是亂捅的,具體捅了幾刀,以及位置其也不記得了。當時其就開始邊哭邊喊了幾聲“救命”,后來其又從正面用刀捅了其兒子的正面最后一刀,刀留在他的正面身上(具體位置其不清楚)了。其兒子被其捅完后,他就打開房門往外面走去,當走到三樓至四樓的上樓梯處,就躺臥在三樓至四樓的上樓梯處不動了,而其就蹲在他尸體旁哭??蘖藥追昼?,其就將刀拔了出來拿回家里。其看見其手上和刀上有血,就進去廁所用水將手和刀沖干凈,將刀放在廁所內,然后打電話給其弟弟張某2。因居住地信號不好,其就把衣服換了穿上皮鞋,下了一樓打電話給其弟弟的老婆張某1。打通電話后,其就對她說:“我將“晶晶”(石某1的小名)殺了,你叫我弟弟張某2過來一下”。
打完電話后,其就返回三樓,但當時其的心好亂,一會坐在暫住地的門口,一會又走回房間。過了不知道有多久,其弟媳張某1就打電話給其說,她已到了樓下。于是其就下樓去幫她開門,接著其和她一起上了樓。當其二人走到暫住地三樓走廊時,張某1見到其兒子石某1倒在血中,比較害怕,就問其怎么回事。其當時跟她敷衍了一下說:“是我跟我兒子打架打成這樣的?!睆埬?看了一下,就下樓了。
其上去房間,看見兒子光著身子躺在那里,就從家里拿了其穿的睡褲和兒子的短褲出來,將他的下體處蓋好,然后就在二樓樓梯坐著等。不久,其弟弟就來到其身邊,其和弟弟就上去看了一下。其弟弟就對其說了一句,兒子不聽話,你可以不管他的,然后他就下去了。不久,有警察到場。警察就問其發生了什么事,其回答說:“我兒子自殺?!焙髞?,警察將其帶到公安機關了解其兒子死亡的情況。經公安人員的詢問后,其將殺死兒子經過如實說了出來。
在其用刀殺死其兒子的過程中,其兒子沒有叫喊,就在開門出去前說了一句:“媽媽,我要死了?!逼浔黄鋬鹤訌娂檫^程中沒有發出反抗的叫聲,只是小聲地說他不能這樣做,并用手推開他的手。其在殺死其兒子有哭泣的聲音,還邊哭邊叫了幾聲“救命”。其用刀殺死其的兒子有想到后果,其知道殺人償命,其當時想著兒子做出這么可恥的行為,有了第一次就會有下次,其容不下他的這種行為。
其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并非事前準備的。其被強奸后,看見放在桌子上的刀就順手拿了。作案工具是一把鋼質的水果刀,長約30公分,寬約4公分,尖頭單刃不銹鋼柄,銀白色。現放在家中。其作案時穿著一身的藍色短袖、短褲的睡衣,穿一雙拖鞋。
其被其兒子石某1強奸后,覺得好惡心,所以打了一盆水,就蹲在那里,用毛巾沾水沖洗陰部,其他部位都沒沾水沖洗過。其當時精神是清醒的,只是兒子對其做出強奸的行為,當時感覺到很絕望、惡心。其兒子事前沒有與其發生性行為,但是之前他有喝完酒后在同床睡覺時,有時會做用嘴親其臉部、用手摸其胸部的行為,沒有其他行為。
其兒子是其和前夫石增生生的,剛出生不久,石增生就犯罪坐牢去了。兒子從小是其一個人帶大的,平時非常親近其。其平時也非常溺愛他,導致他長大后非常不聽話,好吃懶做,不務正業,沒有錢就伸手向其要,其想了很多的辦法(讓他去封閉學校和讓他去當兵),讓他改正也不行。后來,其兒子犯強奸罪坐牢四年。他出獄后在家表現和以前一樣好吃懶做,還開始吸毒。由于其怕他在家繼續吸毒,就帶他出來生活。2018年3月份,其就帶他出來和其同住在廣州市海珠區江貝村隴西里87號302房。其因為經濟問題只租住了一個房間的出租屋,只能放下一張床,只能同床睡覺,平時是一人一邊睡的。
案發當晚,其兒子在其弟弟店里和客人喝酒,回家時能正常交談。
張某1來了之后,當其二人走到三樓走廊時,她看見石某1倒在血中,就比較害怕,就問其怎么回事。其就跟他說其和石某1打架,被其殺死了。張某1之后就下樓打110報警,很快警察就到場處理這件事。
其一開始沒有供述這件事情是因為其覺得兒子強奸母親這事很讓人羞恥,在現場的時候,其見現場人多,其的親屬也在,其不好意思說這事,所以其就說石某1是自殺的。其被帶到公安機關后,其還覺得這事羞于啟齒,故沒有馬上供述自己的罪行,到后來其慢慢想清楚了,就向公安機關坦白,供述其的犯罪過程。
在此事發生的前一個月左右,石某1也有想性侵其的行為但沒有成功,另外一次是發生在此事的二十天左右,也有這種行為但都沒有成功,他只是對其的身體進行撫摸。
2、被告人張某虹在庭審階段的供述,供稱其兒子對其實施強奸時,其反抗拒絕,但沒有呼救。其兒子后持刀威脅其,其沒有力氣反抗,后被強奸。其被強奸后,其兒子沒有再威脅其,其遂用水清洗了一下下體,后用刀刺被害人,期間間隔2分鐘左右。
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法通知了證人張某1出庭說明情況。
證人張某1的證言,主要內容為:其案發當天到達現場后,上樓看見石某1時,張某虹和她說了一句話,大概意思就是讓其去報警。
除公訴機關出示的以上證據外,被告人張某虹的辯護人提交了以下證據:
1、被害人石某1的刑事判決書、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證實被害人石某1因犯強奸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余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后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余干縣公安局逮捕。
2、張某3鳳等人出具的求情書,證實江西省余干縣西崗村村民張某鳳等八人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張某虹從輕處罰。
對于辯護人提交的火化證,經查,上述證據與本案不具備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對于被告人張某虹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的問題
經查,根據被告人張某虹的供述,其穩定供述在被害人石某1對其實施強奸完畢后即已睡去,其則起床清洗下體,在清洗下體過程中,越想越氣,才拿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兩下,后與被害人進行奪刀,最終刀具被被告人張某虹奪回。在被害人當時已半蹲在客廳的情況下,被告人張某虹從后捅刺被害人數刀,最后再從正面捅刺被害人一刀,導致被害人因心臟破裂大失血死亡。上述事實由現場勘驗筆錄、鑒定報告等證據予以佐證。
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案發時,被害人石某1對被告人張某虹的侵害已實施完畢。被告人張某虹為泄憤而持刀捅刺被害人。在被害人受傷半蹲在客廳時,又從后捅刺被害人數刀,最后從正面捅刺被害人一刀的事實。被告人張某虹在被害人已實施侵害完畢及喪失侵害能力后,仍對被害人實施捅刺,導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張某虹主觀方面有殺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對被害人從腹部、背部、正面(左某)的連續捅刺行為,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故被告人張某虹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不屬于正當防衛。
(二)對于被告人張某虹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
經查,根據被告人張某虹的供述,其穩定供述案發后,其曾叫弟媳張某1幫其報警。另根據證人張某1的當庭證言,其證實張某虹曾叫其報警。結合證人張某1偵查階段的證言,其證實在其、丈夫、朋友再次到場時,警察已到場,因大門緊閉無法入內。在其叫張某虹開門后,張某虹主動下樓開門讓警察和其等人入內。
綜上,現有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張某虹案發后有主動投案的意思表示,并留在原地等候處理。在警察到場后無法進入出租屋時,被告人張某虹主動下樓開門讓警察入內,并接受調查,歸案后,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被告人張某虹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虹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虹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張某虹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另鑒于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矛盾的激化存在重大過錯,酌情對被告人張某虹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某虹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的罪責不相適應,本院不予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虹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沒收(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代為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澎
人民陪審員 簡日成
人民陪審員 葉錦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蔣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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